在农业部就可以查询的,进入在线办事,注意左侧有一个行政许可综合信息查询的板块,进入后就有农药、兽药和饲料的查询。也只有通过农业部的批准,可以查到批准文号的饲料,才是合格的,否则都是不合法的。比如你要查询申亚饲料,可以先找到饲料上的许可证号,再点击查询,就会出现该饲料的认证信息。

饲料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饲料企业标准备案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的过程,旨在确保饲料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标准的合规性。以下是饲料企业标准备案的详细流程:
一、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需准备的材料:饲料企业在进行标准备案前,需要准备一系列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标准文本、营业执照以及法人身份证等。这些材料是备案申请的基础,也是后续审核的重要依据。材料公示:为确保备案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申请人需要将准备好的材料在指定平台或渠道进行公示。这一步骤有助于公众了解饲料企业的标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二、网上备案申请
在线提交申请:申请人需通过网上途径提交饲料产品的备案申请。这一方式不仅方便快捷,还大大提高了办理效率,避免了繁琐的线下手续。填写申请信息: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准确填写饲料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成分、生产工艺等。这些信息将作为备案审核的重要依据。三、备案申请确认

材料审核:相关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与企业标准文本的匹配度等。确认申请:如果材料审核通过,管理部门将确认备案申请,并继续后续的备案流程。如果材料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管理部门将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充或修改。四、生成备案登记号和防伪二维码并公示
生成标识符:一旦备案申请通过审核,管理部门将自动生成备案登记号和防伪二维码。这两个标识符是饲料产品备案的重要证明,也是后续监管和查询的重要依据。网上公示:备案登记号和防伪二维码将在网上进行公示,供公众查询。这一步骤有助于确保饲料产品信息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提高消费者对饲料产品的信任度。五、费用支付
费用说明:饲料企业标准备案的费用为300元起,具体费用可能因地区、产品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支付方式:申请人可以选择先办理后付费的方式,即在备案申请通过并生成备案登记号和防伪二维码后,再进行费用支付。 饲料企业标准备案流程包括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网上备案申请、备案申请确认、生成备案登记号和防伪二维码并公示以及费用支付等多个环节。这些环节共同构成了饲料企业标准备案的完整流程,确保了饲料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标准的合规性。
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并遵循相应流程:
一、申请条件

企业资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生产许可: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需持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设施条件:具备与饲料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和仓储设施。检验设备与人员:具有基本的质量、卫生检验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管理体系:具备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或具有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及完善的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等管理制度。仓储管理:原料库与成品库严格分离,不同种类、品名、批次的原料和饲料分开堆放,码放整齐,标识明确。禁用物质:在全企业范围内不储存、在生产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中不添加我国及食用动物进口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禁用或未允许添加的药品(含激素)等,并自愿遵守相关规定和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二、饲料产品条件
符合标准: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9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饲料标签》国家标准(GB10648-93)的规定。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药物使用:不使用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药物,不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药物品种以外的药物,允许添加的药物必须制成饲料药物添加剂后方可添加,不添加激素类药品,严格按规定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不使用进口国家或地区有特殊禁止使用要求的药物。产品批准文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原料要求:使用的进口鱼粉、豆粕等所有动植物性饲料原料及饲料药物添加剂或矿物质添加剂等均应符合国家进口检验检疫标准和要求,具有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申请流程
提交申请: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3份),并提交相关材料(各一式2份),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提供)、质量管理(保证)手册或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管理制度等材料、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品种清单及其原料的描述材料、饲料药物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产品说明书、进口原料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书面审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实地考核与样品检验:经审核受理申请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并按申请的饲料及添加剂品种抽取样品并封样。申请单位将封存的样品送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检测部门按规定的方法和项目进行检测。颁发证书: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经实地考核和饲料样品检验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给予登记备案,并颁发《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一正本、一副本)。四、证书有效期与变更
有效期:《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生产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依据相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变更手续:已取得《登记备案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时,应提前向发证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

一、适用范围: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概念: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是指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饲料。
饲料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的饲料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生产企业。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审核、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三、登记备案
本着自愿原则,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登记备案。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3、具备与饲料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和仓储设施;
4、具有基本的质量、卫生检验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5、具备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或具有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及完善的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等管理制度;

6、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饲料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质量管理(保证)手册或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管理制度等材料
5、申请登记备案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品种清单及其原料的描述材料
6、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饲料药物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说明书;
7、饲料中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矿物质添加剂和动植物性饲料原料为进口产品的,应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饲料生产企业的申请登记备案的程序
1、直属检验检疫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核受理申请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并按申请的饲料及添加剂品种抽取样品并封样。
2、申请单位将封存的样品送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检测部门按规定的方法和项目进行检测。检测部门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3、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经实地考核和饲料样品检验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给予登记备案,并颁发《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
六、监督管理

(一)、《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生产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依据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已取得《登记备案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时,应提前向发证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检验检疫机构对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实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登记备案的企业应按规定每年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审,年审期限为每年的12月1日至翌年的1月30日。
(二)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将饲料销往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外的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时,应持《登记备案证(副本)》到该动物饲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时,审验《登记备案证》,并在《登记备案证(副本)》上签章。

(三)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有违归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登记备案证》。出口食用动物注册饲养场有违归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注册登记证》,并禁止其饲养的动物用于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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