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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有哪些饲料企业 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原则有哪些

作者:饲料趣谈 时间:2025-08-10 阅读: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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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原则有哪些

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原则有哪些

1、用新的思维谋划畜牧业发展

一是加快畜牧业的组织化程度,提高畜牧业生产的产业化水平,增强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培育一批带动力强、支撑和保障作用显著的产业龙头,强化和提升龙头带动作用。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和完善服务体系。以挤奶站建设、饲草料加工机械配置、中介组织的扶持、乡镇站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促进产业化经营的快速稳定发展,实现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的转变。

2、积极改造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

按照发展高效、生态、环保型畜牧业的要求,积极引导养殖户转变观念,改变饲养方式,以专案扶持、科技支撑、农户投入、社会融资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建设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的养殖场(区),培育以奶牛、肉牛、肉羊、獭兔等草食畜优势产业,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养殖基地,实现畜牧业草食畜生产由分散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式的转变。一是要积极培植饲养专业户,从兼营饲养向专业规模饲养转变。二是要积极开展畜牧小区建设。三是积极发展协会组织,畅通畜产品销售渠道。

湖北省有哪些饲料企业 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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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推进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一体化发展的新模式

对生产环节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国内外对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要求日益严格的发展趋势,注重畜产品安全;发展优质高效畜牧业,大力打造品牌,积极向生产无公害、绿色畜产品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加工的经济效益和畜产品在省内外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努力开拓省内外市场,不断扩大产品外销的比重。

4、加大饲草料开发,夯实发展基础

一是加大草业投资力度,改良退耕还草地和部分退化天然草场,提高产草量,推广紫花苜蓿、高丹草、燕麦、箭舌豌豆、玉米等优良饲料作物品种及高产栽培技术,形成合理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饲草饲料三元种植结构,建立高质量的饲草料生产基地。二是推广饲草料青贮窖、袋装、裹包青贮及草粉加工技术,推进饲草商品化,使农作物秸秆利用率达到80%以上,玉米桔秆青贮利用率达到20%以上。三是健全饲料加工体系,扶持建立大型饲料加工企业,生产和供应肉牛、肉羊、生猪、奶牛、獭兔和鸡的配合饲料,夯实畜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颁发时间: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会议通过。2024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修订。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新《农业法》共13章99条。

第一章总则,共9条。是关于《农业法》一些最基本范畴的规定,包括立法的目的、法的调整范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含义、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与农村的基本制度、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基本措施、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及其主管部门对农业及农村经济的管理服务职能。这一章的规定,基本上是在原《农业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从中可以看出,这次对《农业法》修订的一些基本的要点,如重视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建立国家对农业的支援保护体系,重视可持续发展等。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共有5条。从农业生产经营基本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基本生产方式等勾画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框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农产品行业协会和产业化经营。

第三章农业生产,共11条。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对原《农业法》第三章“农业生产”做了较大调整,增加和补充了以下内容:一是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区域布局;二是动植良种;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农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合理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的形成;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动植物品种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节水农业;农业机械化;农业气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动植物防疫制度;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制度等。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共5条。进一步明确了农品购销体制改革方向和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规定农产品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要求各级***采取措施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还规定国家支援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减少进口农产品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

第五章粮食安全。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立稳定的商品粮和生产基地。三是对部分粮食品种可以实行保护价制度。四是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五是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援保护,共11条。一是确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农业支援保护政策,按照“绿箱”、“黄箱”政策,规定了财政投入农业资金的使用方向;二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投入农业的资金增长幅度的要求,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管理;三是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四是在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的前提下,明确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援政策;五是鼓励和支援开展农业资讯服务;六是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向农业提供金融支援;七是鼓励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扶持互助农业保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共9条。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制定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规划的内容。二是规定国家鼓励加强农业科技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及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等到智慧财产权,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最终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农业教育发展。三是增加规定建立***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和无偿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四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五是增加规定国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普通中小学校职工工资和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六是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支援开发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共10条。内容涉及对农业有关的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和利用与保护,以及对废水、废气和固定废弃物对农业生产环境污染的防治,协调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以便使农业生产要素达到最佳配置,利用最少的资源生产出最多的产品,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共12条。针对目前我国农村比较普遍的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权益的现象,分别作了规定,以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犯。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共8条。规定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有关措施。明确了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基本方针、措施和目标;重点是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小城镇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增加对扶贫开发投入。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共3条。主要包括采取措施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关系。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共8条。违反《农业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实施违反《农业法》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由于侵害特定法律——《农业法》规定的法定权利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违法当事人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法律作出的禁止性、限制性或者义务性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律责任一般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刑事责任,本法只规定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具体追究哪种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等依照相关法律确实。

第十三章附则,共2条。是关于国有农场等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职工的法律地位和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颁布时间: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种子法》共11章78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种子管理的主体:《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主要农作物的范围:《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农业部又确定油菜、马铃薯,湖北省农业厅又确定花生、西瓜为主要农作物。

种子生产:《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稽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主管部门核发。也就是说,生产上述种子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程式:个人申请,报县农业主管部门稽核,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种子(农业部)规定必须要具有以下条件: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4、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可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一般常规种子,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稽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业部规定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要达到以下条件: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要有种子检验室和检验仪器,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装置和1名技术加工人员。

假劣种子概念: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物件的有害生物的。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资料的;

4、未按规定制作、储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种子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颁发时间:1997年5月28日国务院释出,2024年11月29日修改,并同时施行。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此条例。

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2、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

3、用于农业、林业生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4、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供销全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装置、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它种农药的;

2、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的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3、混有导致药害的等有害成份的。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临时登记的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在一次市县农药联合检查时,发现几个经营单位销售的“中外农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3%克百威、河南原阳农药厂生产的克百威(标名盖地神鹰)和39%克百威颗粒剂,在标示袋上标有农药登记证号,但在国家农药登记公告中,查明无此登记证号,显然这几种农药均属伪造登记证号的农药。根据此款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此款中没收违法所得,什么是违法所得?指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也就是农药零售价的收入。在此款中的处罚有三个要点:第一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第二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按照销售收入的零售价总额,视其态度好坏,再处以销售总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这三个罚则是同时进行的。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一次农药市场检查中,某农药经营户销售的湖北楚虹集团生产的黄姜地无草,登记证号(LS2000637),使用范围为黄姜、油菜、小麦、果树等,经查农药登记公告后,此登记证号是湖北省农用化工实验厂登记的5%精奎禾灵乳油,它的作用范围只有油菜一种,并且登记公告中根本没有湖北楚虹集团这个生产厂家,他盗用了湖北省农用化工实验厂的登记证号,并且扩大了使用范围。按照此款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此种超使用范围的处罚与销售无登记证号的处罚,除在处罚量上有区别外,在自由裁量上也有不同,后者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因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是同时的意思,在既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还要加处罚款。这两种处罚是不能互相替代的,要同时进行。“并处”有别于“可以并处”,“可以并处”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一种自由裁量权。执法部门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依法可以并处,也可以不处,这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法律上的一种体现。

《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经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其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

未取得《农药经营上岗证》而销售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岗,并处以当事人1000元以下的罚款。

预算调整的基本条件: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

对于不影响预算目标的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之间的调整,企业可以按照内部授权批准制度执行。鼓励预算执行单位及时采取有效的经营管理对策,保证预算目标的实现。

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企业预算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预算的调整幅度。

财务管理部门对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稽核分析,集中编制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预算委员会、企业董事会或办公室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

(3)预算调整事项应当遵循的原则:

①不能偏离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预算目标;

②调整方案应当在经济上能够实现最优化;

③调整重点应当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进行农业结构调整规划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远景设计研究院农业产业规划专家道,建设区域农业商品基地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的产业结构。具体措施包括加大投入、调控农业的区域结构、高效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大力发展优质高产当前影响村民收入的直接原因主要表现在农产品的销路和价格上:调整农业的市场结构,其背后本质问题则是其农业产业结构

1、提供大量的食物,人口繁衍加快

4、促进商品交换初级市场的产生.

第一个是家禽的雌雄鉴别,尤其是在产蛋鸡,最好是要雌的,雌的当然是用来生蛋的,这就是它的意义。一般是翻肛或者快慢羽鉴别。

第二个是奶牛的,一般奶牛是通过人工授精怀孕,因此可以用流式细胞仪先分离牛***,让母牛尽可能怀母牛,因为只有母牛可以产奶。。。这就是意义。。。。

其它的貌似应用的不如这俩多。建议你还可以搜一些文献再看看。

体温调节不外乎就是降温和增温。

先说降温,降温的措施很多,纵向通风、溼帘降温、在地面喷洒水、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更高阶的空调降温, 适当减少动物采食,降低热增耗,也是一方面吧。还要减少动物运动。

再说增温,尤其是大风天气或者寒冷天气的增温, 控制室内通风,减少温度扩散,其次可以采取暖风机供暖,还有地热等。给动物适当增加营养,以抗击寒冷。

湖北省饲料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工业管理,维护饲料生产、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饲料产品、饲料原料的生产、经营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饲料,系指用于喂养家畜家禽、水生动物及其他动物的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和生产这些产品的饲料添加剂等。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内的饲料工业。具体管理工作由设在上述部门内的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

2、各级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配合同级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的饲料工业管理工作。

3、各级粮食、水产、农垦等部门,对本系统的饲料管理,在省饲料工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饲料工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给予必要的扶持。第六条鼓励进行饲料工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生产第七条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行政区饲料工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规划。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饲料工业企业,应事先征求饲料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能按规定办理其它审批手续。第九条从事饲料产品、饲料原料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4、(一)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技术、设备及储运条件;

5、(二)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测手段或代检单位;

6、(三)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第十条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生产企业的试产期为三个月。试产期届满,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发给《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能正式生产。第十一条新研制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经省饲料添加剂技术审查小组审查,上报国家饲料工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组织生产。

7、饲料产品中不得添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第十二条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立记录和留样检测制度,按要求填报生产报表。第十三条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质检合格后才能出厂。第三章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经营第十四条从事饲料产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仓储条件、设施和经销场所。

8、在同一经销场所和仓储内,不得同时经销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第十五条经营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六条禁止经销下列产品:

9、(一)无产品合格证、产品标签的产品;

10、(二)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间接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11、(三)失效、霉坏变质、超过保质期及掺杂使假的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

12、(四)抽换他人饲料产品、饲料原料及饲料商标的产品;

13、(五)未经国家批准使用或明令淘汰的饲料添加剂及含有此类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14、(六)无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第十七条饲料产品的广告宣传,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未经批准正式生产的饲料产品,不得发布广告。第四章包装与标记第十八条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要求,便于储存、运输和使用。第十九条出厂的饲料产品应有检验合格证、标签和说明书。

15、标签按国家饲料标签标准执行,其基本内容包括:商标,生产许可证号,产品名称,饲用对象,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及原料组成,净重,生产年、月、日,产品有效期,厂名及厂址,产品标准代号等。加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应在产品名称后标明“加入药物添加剂”字样。并载明药物化学名称、准确含量及注意事项。

16、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饲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7、如用标签代替产品说明书,应在标签中增添产品说明书的内容。第二十条散装运输的饲料产品,应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第五章质量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生产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并报当地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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