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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饲料级大麦进口不需要配额。
大麦进口不需要配额,非种用的关税是3%,增值税13%,进口需要植检证书,大麦需要对进口存放加工单位审核。
绝大多数商品的进口都不需要配额,只有少数商品需要配额,比如:棉花、原油、大米、小麦等少数商品需要配额。
可以根据具体的商品名称和HS编码,查询进口监管条件,从而得知是否需要配额。

配制仔猪饲料,应遵循仔猪的消化生理特点,并根据猪饲养标准中规定的仔猪生长发育各阶段所需要的各种营养成分,调配含各种营养物质的饲料原料。由于仔猪不耐低温,生长速度快,应给仔猪配制含高能量、高蛋白质的饲料,每千克仔猪饲料中可消化能含量不应低于14.23兆焦。考虑到仔猪的消化能力低而营养需要非常高,饲粮的消化率要非常高。仔猪饲粮还应添加一定比例的动物油或植物油,以提高仔猪饲料中的能量水平。粗蛋白质的含量不应低于20%,最好添加一些动物性饲料,如乳清粉、奶粉、优质的鱼粉、血浆蛋白粉、肉粉等,以提高蛋白质水平和保持氨基酸平衡。为了满足仔猪对赖氨酸和蛋氨酸的需求,可额外地添加一些人工合成的赖氨酸和蛋氨酸。由于仔猪消化道发育不完全、消化机能差,可添加某些消化酶,如胃蛋白酶、淀粉酶、非淀粉多糖酶等。由于仔猪体质弱小,对外界疾病的抵抗力差,故应在饲料中添加一些抗生素或类抗生素一类的药物,以防止仔猪发生疾病,影响生长发育。特别是在仔猪刚刚断奶后的2周,在饲粮中添加抗生素有利于控制腹泻。
在配制仔猪饲料时,还应考虑开食料、旺料和断乳料的区别。仔猪开食料应具备香、甜、脆等优点。开食料并不要求营养十分全面,因为此时仔猪还是以母乳为主,吃不了饲料,即使吃进一些营养物质也很难消化。开食料一般从仔猪7日龄开始使用。仔猪开食越早对以后的生长发育越有利,可以更好地弥补以后母乳不足的缺陷。仔猪旺食料是指仔猪除吃母乳外,还吃饲料,并以仔猪料为主。旺食料一般在仔猪28日龄以后使用。旺食料要求含营养成分全面,其营养成分越接近母乳越好,要考虑能量、蛋白质、氨基酸、矿物质和维生素的平衡。有条件猪场可以考虑添加一定量的油脂,以提高饲料的能量水平。旺食料以后应给仔猪配制断乳后的饲料。此时每千克饲料中能量含量不应低于13.81兆焦,粗蛋白质不应低于18%,赖氨酸含量不应低于1.16%。断乳料也应适口性好,易消化,营养平衡。此时,饲料的好坏直接影响仔猪的生长发育,因为仔猪已脱离母乳,料是唯一生活和生长来源,虽然料中营养水平比旺食料有所下降,但各种营养物质的平衡是十分重要的。
现举仔猪人工乳、诱食料、旺食料和断乳料配方供参考(表27、表28)。
表27仔猪人工乳配方注:1.配方中可酌情加入炼猪油3~5克;2.无机盐添加剂是由硫酸亚铁0.28克、硫酸铜0.3克、硫酸锌0.15克、磷酸二氢钙5克、硫酸镁0.15克、亚硒酸钠0.05克组成,磨细调匀后加入人工乳中溶解即可;3.维生素添加剂,建议购买多种维生素(复合维生素)成品,按说明上的用量添加。
成分配方1 2 3牛乳(毫升)1 000 1 000 1 000全脂乳粉(克)50 100 200鸡蛋(克)50 50 50葡萄糖(克)20 20 20无机盐添加剂适量适量适量维生素添加剂适量适量适量

表28仔猪饲料配方举例注:*添加剂预混料中应当含足够量的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等。
体重阶段出生7天至断奶后2周断奶后2周至25千克体重配方 1 2 3 1 2 3玉米(%)52.3 16.4 55.9 60.5 30.0 38.0小麦(%)————— 30麦麸(%)5 5 5 5 5—碎大米(%)— 30—— 30—豆粕(%)11.7 17.6 18.1 17.5 18.0 12.0花生粕(%)— 5————膨化大豆(%)10 10 10 10 10 10进口鱼粉(%)4 4 4 3 3 3乳清粉(%)8 8————血浆蛋白粉(%)5—————酵母粉(%)— 3—— 3添加剂预混料*(%)4 4 4 4 4 4营养水平粗蛋白(%)21 21.0 21.0 19.0 19.0 19.0代谢能(兆焦/千克)13.3 13.2 13.1 13.2 13.3 13.4
大麦和小麦在营养方面几乎相同,在生长和功用方面略有不同。
从麦芒来区分,大麦的芒很长,和麦穗的长度差不多,小麦的芒相对来说要短,大麦的外壳很难剥下来,小麦的外壳在脱粒时已经掉了,大麦一般作啤酒的原料,或作饲料,小麦主要加工面粉。大麦的收获期比小麦早。大麦具有益气、宽中、化食、回乳之,有助消化、平胃止渴、消渴除热等作用。大麦蛋白质中赖氨酸含量和生物价偏低。
大麦Barley(Hordeum vulgare),属禾本科植物,是我国古老粮种之一,已有几千年的种植历史。世界谷类作物中,大麦的种植总面积和总产量仅次于小麦、水稻、玉米、而居第四位。我国的大麦现多产于淮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大麦子粒扁平,中间宽、两端较尖,呈纺锤形,成熟时皮大麦的子粒与内、外稃紧密粘合,而裸大麦则易分离。

我国栽培的大麦主要有多棱大麦和二棱大麦两个亚种。根据带稃或稞粒的特征,再分为多棱皮大麦、多棱裸大麦、二棱皮大麦、二棱裸大麦四个变种,粮食生产上所称的大麦一般系指皮大麦,裸大麦在不同地区有元麦、青稞、米大麦等俗称。小麦子粒富含淀粉,较多的蛋白质,少量、多种矿质元素和维生素B。
小麦营养价值很高,所含的B族维生素和矿物质对人体健康很有益处。小麦Wheat,为禾本科植物,是世界上分布最广泛的粮食作物,其播种面积为各种粮食作物之冠,是重要的粮食之一。小麦在我国已有5000多年的种植历史,目前主要产于河南、山东、江苏、河北、湖北、安徽等省。小麦播种季节不同分为春小麦和冬小麦;按麦粒粒质可分为硬小麦和软小麦;按麦粒颜色可分为白小麦、红小麦和花小麦。
冬小麦秋季播种,次年夏季收获;春小麦春季播种,当年夏、秋收获。我国小麦以冬小麦为主。小麦在我国种植区域广泛,全国从南到北、从平原到山区,几乎所有农区无不栽培小麦。目前,我国小麦的种植面积和总产量仅次于水稻,居我国粮食作物第二位。小麦是我国北方人民的主食,自古就是滋养人体的重要食物。《本草拾遗》中提到:“小麦面,补虚,实人肤体,厚肠胃,强气力。”小麦营养价值很高,所含的B族维生素和矿物质对人体健康很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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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
(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进口数量与加工、生产能力是否相符,运输、加工、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动植物检疫防疫和监管条件,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三)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
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将《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入境粮食和饲料的种类或增加重量超过10%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三)变更入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限的。
第三章入境检验检疫
第九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单:
(一)《检疫许可证》;

(二)贸易文件(贸易合同、信用证等)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本交样品;
(三)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派检验检疫人员对输出粮食和饲料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地疫情调查和装船前预检监装。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粮食和饲料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中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船舶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锚地对货物表层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港卸货;特殊情况要求在靠泊后实施检验检疫的,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
对于分港卸货的粮食和饲料,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第十三条使用集装箱等其他方式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销售和使用。
第十四条以原运输工具、原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过境监督管理。
对改换运输工具、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按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办理。
属欧亚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运输过境的,按《关于欧亚大陆桥过境运输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

第十六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准予入境销售或使用。
第十七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第十八条入境粮食和饲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作退回、销毁处理:
(一)经检验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二)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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