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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饲料原料的规定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饲界精粹 时间:2025-06-09 阅读:370

大家好,关于动物源饲料原料的规定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第五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动物源饲料原料的规定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侵删)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完备的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其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第六条申请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填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并提供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可以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载。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材料审核,交评审组评审;并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决定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样式由农业部制定。第八条评审组由评审员、技术专家3-5人组成,评审员须经农业部培训合格。

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察。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第十条企业原料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采购和出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

(二)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它原料分开。禁止露天放置原料;

(三)原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使用前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第十一条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

(二)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四)操作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特殊作业人员须半年体检一次;

(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

(六)制作生产记录,包括原料种类、原料数量、生产日期、产品数量、生产工艺条件等内容,并至少保存二年。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返回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完备的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其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第六条申请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填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并提供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可以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材料审核,交评审组评审;并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决定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样式由农业部制定。

第八条评审组由评审员、技术专家3-5人组成,评审员须经农业部培训合格。

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返回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第十条企业原料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采购和出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

(二)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它原料分开。禁止露天放置原料;

(三)原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使用前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

(二)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四)操作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特殊作业人员须半年体检一次;

(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

(六)制作生产记录,包括原料种类、原料数量、生产日期、产品数量、生产工艺条件等内容,并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二条企业成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成品检验合格,并制作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总菌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

(二)成品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或因其它原因导致品质破坏时,立即予以销毁,并追查原因,制作记录;

(三)成品分类存放,防止误装混装。

第十三条产品包装物不得破损,并附具明确、醒目的标识和标签。

包装物需重复使用的,应当进行清洁、冲洗、消毒。

第十四条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并标明动物源名称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

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还应当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返回第十五条产品经营者购进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时,应当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六条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应当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口产品登记证。

禁止进口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禁止进口经第三国(地区)转口的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七条对已获得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在农业部宣布禁用后,其产品登记证自禁用之日起失效。获证企业应当将产品登记证退回农业部,由农业部注销并予公告。

农业部宣布暂停进口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其产品登记证在暂停期间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第十九条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返回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产经营状况备案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表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提供,企业也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

农业部不定期对备案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在备案和现场检查中,发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一)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或安全卫生条件的;

(五)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

(六)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返回第二十四条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撤销其《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返回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肉粉(畜和禽)、肉骨粉(畜和禽)

二、鱼粉、鱼油、鱼膏、虾粉、鱿鱼肝粉、鱿鱼粉、乌贼膏、乌贼粉、鱼精粉、干贝精粉

三、血粉、血浆粉、血球粉、血细胞粉、血清粉、发酵血粉

四、动物下脚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蹄粉、角粉、鸡杂粉、肠粘膜蛋白粉、明胶

五、乳清粉、乳粉、巧克力乳粉、蛋粉

七、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氢钙、虾壳粉、蛋壳粉、骨胶

八、动物油渣、动物脂肪、饲料级混合油

饲料的原材料有哪些

原料列表按原料属性分成13个大类,具体为:

1.谷物及其加工产品部分,列出了包括大麦、稻谷、高粱、黑麦、酒糟类、荞麦、筛余物、黍、粟、小黑麦、小麦、燕麦、玉米13种来源的118种原料;

2.油料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部分,列出了包括扁桃、菜籽、大豆、番茄籽、橄榄、核桃、红花籽、花椒籽、花生、可可、葵花籽、棉籽、木棉籽、葡萄籽、沙棘籽、酸枣、文冠果、亚麻籽、椰子、月见草籽、芝麻、紫苏籽、棕榈仁、其它等24种来源的96种原料;

3.豆科作物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部分,列出了蚕豆、瓜尔豆、红豆、绿豆、豌豆、鹰嘴豆、羽扇豆、芸豆、其它豆类等9种来源的30种原料;

4.块茎、块根及其加工产品部分,列出了白萝卜、大蒜、甘薯、胡萝卜、菊苣、菊芋、马铃薯、魔芋、木薯、藕、甜菜、食用瓜类等12种来源的23种原料;

5.其它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部分,共列出了包括辣椒、水果或坚果、枣等3种来源的7种原料;

6.饲草、粗饲料及其加工产品部分,列出干草、秸秆、青绿饲料、青粗饲料、其它粗饲料等5种来源的15种原料;

7.其它植物、藻类及其加工产品部分,列出了甘蔗、海藻、丝兰、甜叶菊、万寿菊、天然植物等6种来源的119种原料;

8.乳及乳制品部分,列出了干酪、酪蛋白、奶油、乳粉、乳清、乳糖等6种来源的13种原料;

9.动物源性产品(源自陆生动物)部分,列出了动物油脂、昆虫、内脏等、禽蛋、蚯蚓、肉及骨、血液制品等7种来源的37种原料;

10.动物源性产品(源自水生动物)部分,列出了贝壳、甲壳类动物、水生软体动物、鱼、其它等5种来源的24种原料;

11.矿物质及其加工产品部分,列出了10种天然矿物质;

12.微生物发酵产品或副产品(微生物细胞经休眠或灭活)部分,列出了饼粕类发酵产品、果渣类发酵产品、利用特定微生物和特定培养基获得的菌体蛋白类产品、糟渣类发酵副产物等4种来源的10种原料;

13.其它部分,列出了淀粉、食品类、糖类等3种来源的12种(类)原料。

其中,以榨油为目的的豆科作物籽实归在第2部分;发酵饼粕类和糟渣类统一归至第12部分;淀粉类产品统一归在第13类;为方便《目录》的查找和使用,谷物酒精糟在第1和第12部分、火腿肠粉在第9和第13部分、贝壳粉在第10和第11部分同时列出,但不进行重复编号。

对于具体的每一种饲料原料,分别给出了原料编号、原料名称、特征描述、强制性标识等4项具体内容。其中原料编号采用AA.BB.CCC三级编号格式:第一级为AA,表示大类编号,如“1.谷物及其加工产品”;第二级AA.BB代表相同大类下的不同原料来源,如“1.1大麦及其加工产品”;第三级为AA.BB.CCC表示相同原料来源下的不同产品,如“1.1.2大麦次粉”。原料大类编号采用欧盟的方法,后两级原则上按首个中文字的拼音顺序进行编号,以下情况例外:(1)二级目录中,其它类放在所有原料来源 如“3.9其它豆类及加工产品”;(2)三级目录中,基本物质放在同一来源所有物质的首位,如“1.13.1玉米”。

原料列表共包括514种(类)饲料原料。

复合原料,是为满足原料加工工艺的需要、解决不具备复合加工工艺条件企业的需求或强化原料的营养平衡性和功能,在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原料复合而成,是介于饲料原料和浓缩饲料之间的一种产品。目前市场上有代乳粉(乳制品与植物蛋白粉的混合物)、脂肪粉(液态油喷在载体上,便于猪场等没有液体添加设备的用户使用)、五星幼畜宝(奶粉和几种糖的混合物)等典型产品流通。地方饲料主管部门一般按照浓缩饲料进行管理,但此类产品与浓缩饲料有本质区别。对于该类产品的管理方式,经多次反复研究后一致认为,复合原料的组合方式无法穷尽,不宜在原料列表中列出,但这类原料的组成成分应源自本《目录》所列品种,并在标签中列示。

天然植物类产品是当前饲料研究和应用的热点之一。该类产品确有一定营养、改善养殖动物产品品质和风味的功效,但并无明确的制度对其进行管理。根据我国卫生部门批准的药食同源等植物品种目录,结合国外批准的GRAS植物类产品目录,多数专家同意在《目录》中增加以饲用为主功能的天然植物,认为此类产品确有使用并具有一定的营养或改善动物产品风味的功能,纳入《目录》有助于加强对此类产品的监管,对我国传统文化也是一种继承和发展,但应要求其作为饲料生产、销售、使用时不得宣称具有治疗、预防动物疾病的功能。所列原料仅限天然植物及其干粉,不包括植物提取物。

鉴于《目录》中既包括可直接饲用的原粮,也包括经工业化加工的单一饲料,为便于管理,对64种市场占有率高、对饲料产品质量影响较大的典型的工业加工产品,列为需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单一饲料,并在《目录》的第四部分单独列出。

(四)较现行规定减少的原料品种

虽然以往我国未对饲料原料实行整体的行业准入,但在《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和《单一饲料目录》两个规范性文件中包含了部分允许使用的原料品种。本《目录》删除的品种包括:

(1)皮革蛋白粉。原因是皮鞣鞣制过程中使用的助剂重铬酸钾有巨毒,影响人类和动物的健康。

(2)巧克力乳粉。原因是该产品属于由数种原料复配而成的产品,不属于饲料原料范畴。

(3)饲料级混合油。原因是该产品成分复杂,其安全性尚待进一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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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动物,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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