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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饲料原料的规定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作者:饲养秘籍 时间:2026-03-08 阅读: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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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饲料原料的规定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

  1.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2.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法规内容
  3. 《饲料标签》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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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返回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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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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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质检机构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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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质检机构;

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质量检验所需的基本设备。

(五)生产环境

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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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污染防治措施

完备的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其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第六条申请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填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并提供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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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可以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材料审核,交评审组评审;并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决定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样式由农业部制定。

第八条评审组由评审员、技术专家3-5人组成,评审员须经农业部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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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返回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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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企业原料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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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料采购和出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

(二)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它原料分开。禁止露天放置原料;

(三)原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使用前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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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四)操作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特殊作业人员须半年体检一次;

(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

(六)制作生产记录,包括原料种类、原料数量、生产日期、产品数量、生产工艺条件等内容,并至少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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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企业成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成品检验合格,并制作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总菌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

(二)成品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或因其它原因导致品质破坏时,立即予以销毁,并追查原因,制作记录;

(三)成品分类存放,防止误装混装。

第十三条产品包装物不得破损,并附具明确、醒目的标识和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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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需重复使用的,应当进行清洁、冲洗、消毒。

第十四条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并标明动物源名称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

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还应当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返回第十五条产品经营者购进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时,应当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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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应当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口产品登记证。

禁止进口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禁止进口经第三国(地区)转口的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七条对已获得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在农业部宣布禁用后,其产品登记证自禁用之日起失效。获证企业应当将产品登记证退回农业部,由农业部注销并予公告。

农业部宣布暂停进口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其产品登记证在暂停期间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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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第十九条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返回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产经营状况备案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表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提供,企业也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

农业部不定期对备案工作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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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在备案和现场检查中,发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一)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或安全卫生条件的;

(二)停产两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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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五)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

(六)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返回第二十四条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撤销其《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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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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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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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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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肉粉(畜和禽)、肉骨粉(畜和禽)

二、鱼粉、鱼油、鱼膏、虾粉、鱿鱼肝粉、鱿鱼粉、乌贼膏、乌贼粉、鱼精粉、干贝精粉

三、血粉、血浆粉、血球粉、血细胞粉、血清粉、发酵血粉

四、动物下脚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蹄粉、角粉、鸡杂粉、肠粘膜蛋白粉、明胶

五、乳清粉、乳粉、巧克力乳粉、蛋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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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蚕蛹、蛆、卤虫卵

七、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氢钙、虾壳粉、蛋壳粉、骨胶

八、动物油渣、动物脂肪、饲料级混合油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法规内容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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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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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九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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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罐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

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线共用。

同时生产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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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且生产设备不得共用。

第十二条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应当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

第十三条厂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第十四条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第十五条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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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

(二)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

(三)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

(四)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五)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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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并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二)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三)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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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

(五)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应当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工艺与设备

第十七条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复合预混合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5立方米;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

(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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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四)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五)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七)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与其他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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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

(二)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三)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四)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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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独立的灌装间。

第十九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0吨/小时,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

(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生产颗粒饲料产品的,还应当配备制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后处理设备;

(三)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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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共用;

(五)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

(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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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第二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下列专用检验仪器:

1.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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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酸度计;

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4.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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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

3.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当分室存放;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第二十二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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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

3.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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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件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饲料标签》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

《饲料标签》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饲料标签》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编号为 GB16048- 1999。具体规定有:1.所有饲料产品(包括进口产品)的饲料标签需要标注的主要内容:①标注“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该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允许***的规定。②标明能反映饲料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允许同时使用商标名称或牌号名称。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③标明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保证值必须符合产品生产所执行标准的要求。④标明原料组成,单一有效成分的饲料添加剂可不标注原料组成。⑤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进口产品也可以只标明标准的名称。⑥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法定名称、准确含量、休药期及其注意事项。⑦标明每个包装物中的净重或净含量。⑧标明该产品的生产日期。⑨标明该产品的保质期,根据需要可标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⑩标明饲料生产者的公司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进口产品也可以不标注。2.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包括进口产品)的饲料标签,还应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及其他注意事项。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还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编号、产品批准文号。4.动物源性饲料(包括进口产品)的饲料标签,还应标明动物源名称、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进口产品不适用),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但是乳及乳制品不用标注字样)。5.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除动物源性饲料以外的单一饲料的饲料标签,还应标明审查合格证编号。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标签,还应标明进口产品登记证编号、原产国名或地区名,以及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另外饲料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可以在标签上标明,也可以另行标明。需要说明的是,饲料标签仅适用于商品饲料。自配自用的饲料可以不加贴或者附具饲料标签。现在散装饲料正在逐步流行,散装饲料也可以一车附具一个标签。《饲料标签》标准是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所有商品饲料都要有饲料标签,没有标签的饲料产品是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产品,质量没有保障,使用者不要购买。饲料标签是饲料生产厂家对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做出的保证和承诺,也是正确使用饲料产品的技术指导,通过饲料标签上的内容,使用者可以了解到有关此饲料产品和如何正确使用该产品的所有重要信息。同时,饲料标签也是产品质量和安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书面证据。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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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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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罚款标准都有哪些具体规定交通违章扣6分,罚款一般都是200元。

共有14种违反交通规则扣6分的情况: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2、货车超载

3、营运车辆超载未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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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速公路超速未达到20%

5、普通公路超速20%以上

6、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

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8、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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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10、占用应急车道

11、运载特殊物品不挂相应警告标志

12、运输危险品

13、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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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未按照规定休息

饲料标签国家标准对产品标准编号有哪些要求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实行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应标明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以上均指有效的编号。

防爆柜标准有哪些,防爆柜具体有哪些标准深圳防爆柜安检所需证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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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爆柜通过欧盟CE权威认证,达到OSHA标准(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符合NFPA(美国国家消防协会)第30条规定的要求用于规范存储易燃易爆液体及。

2、防爆柜通过FM认证(美国和国际最高标准的检测),可以完全放心使用。

3、防爆柜通过国家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出售的产品全是合格产品,市面上流通的假冒伪劣防爆柜很多,请认准斯博特牌防爆柜。

4、防爆柜经过国家最高防爆检测分析和耐火检测分析,产品质量有保证!

深圳防爆柜特点:

动物源饲料原料的规定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1、高品质的防爆安全柜符合OSHA 29 CFR 1910.106(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规范)及NFPA CODE30(美国国家消防协会规范)标准。防爆柜采用优质的1.2mm钢,形成38mm中层板采用经过特殊处理的高强度镀锌钢,大大增加了耐腐蚀性能,且层板的安全荷载量可达175kg。防爆柜在优质层板上标配的高强度聚丙烯托盘,一体成型,耐腐蚀性和耐用性都非常强。

2、巧设计:柜门边缘的专业处理,门与门缝隙更小,使柜门密封性更好,更安全。

三点联动式的锁门设计,在同一位置具备双锁功能,更安全、更可靠;独特的锁芯设计使维修更为方便,省时又省力。专业的顶部平面设计使此处不易藏污纳垢,清洁更为方便。三点联动式门锁设计,更好的增强了柜门的密封性。柜门配有双钥匙,提高化学品管理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柜门可轻松启闭180度,使操作更便捷、更安全。

3、精工艺:防爆柜铰链为不间断的钢琴式铰链,自行开模精铸,更为精准,使柜门开启、闭合更顺畅。主体涂层为环氧与聚酯纤维混合的涂料,不但耐化学腐蚀性好,而且防止紫外线。防暴柜不仅在可视的柜体表面,更在隐蔽的内表面进行了耐腐蚀处理,杜绝了生锈乃至被腐蚀的隐患。柜体两侧壁装设计有直径为2英寸的防闭火装置----双透气孔,独有的防溢漏式层板可在每6厘米层挡上下之间自由调节,同时您可以根据实际存储化学品的需要增配层板,提高您的使用效率。

深圳防爆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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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地存放有害的化学物质,以减少发生火灾的风险,保护工作人员和设备

2.识别,整理,并隔离危险液体

3.提供符合联邦OSHA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产品通过FM、CE认证,以备安检部门检查。

4.使溶剂的存储在使用点附近,提高效率

5.键控的锁定机制,提高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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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为公司减少原料浪费,节约公司成本。

如何挑选预混鸡饲料?标准有哪些?挑预混鸡饲料要看饲料的成分,现在使用中药添加剂的预混鸡饲料广受好评,今朝预混鸡饲料便是其中一种,可以促进鸡的胶原蛋白增加,肉质改善,人使用后还可以起到补益强身的作用。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1、物业管理可以参考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确定,对方是否有违法行为,。 2、物业租赁方拖延给付租金,开发商迟延办理房产证,都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进行收取,不得肆意涨价,协商不成,可以向物价局投诉维权。 4、建议你们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饮用水的国家标准有什么具体规定?生活饮用水是指人类饮用和日常生活用水,包括个人卫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根据人们终生用水的安全来考虑的,它主要基于三个方面来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即确保饮用水感官性状良好;防止介水传染病的暴发;防止急性和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控制饮用水卫生与安全的指标包括四大类:

微生物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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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传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饮用水中的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以及寄生型原生动物和蠕虫,其污染来源主要是人畜粪便。在不发达国家,饮用水造成传染病的流行是很常见的。这可能是由于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充分的消毒,也可能是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存过程中受到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理想的饮用水不应含有已知致病微生物,也不应有人畜排泄物污染的指示菌。为了保障饮用水能达到要求,定期抽样检查水中粪便污染的指示菌是很重要的。为此,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指示菌是总大肠菌群,另外,还规定了游离余氯的指标。我国自来水厂普遍采用加氯消毒的方法,当饮用水中游离余氯达到一定浓度后,接触一段时间就可以杀灭水中细菌和病毒。 饮用水中余氯的测定是一项评价饮用水微生物学安全性的快速而重要的指标。

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饮用水的感官性状是很重要的。感官性状不良的水,会使人产生厌恶感和不安全感。我国的饮用水标准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也就是说,一般饮用者不应察觉水有颜色,而且也应无异常的气味和味道,水呈透明状,不浑浊,也无用肉眼可以看到的异物。如果发现饮用水出现浑浊,有颜色或异常味道,那就表示水被污染,应立即通知自来水公司和卫生防疫站进行调查和处理。

其他和饮用水感官性状有关的化学指标包括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和溶解性总固体。这些指标都能影响水的外观、色、臭和味,因此规定了最高允许限值。例如饮用水中硫酸盐过高,易使锅炉和热水器内结垢并引起不良的水味和具有轻泻作用,故规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不应超过每升250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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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理学指标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化学物质对饮用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根据国外的调查,在饮用水中已鉴定出数百种化学物质,其中绝大多数为有机化合物。

饮用水中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带给人们的健康危害与微生物污染不同。一般而言,微生物污染可造成传染病的暴发,而化学物质引起健康问题往往是由于长期接触所致的有害作用,特别是蓄积性毒物和致癌物质的危害。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大量化学物质污染而引起急性中毒。

为保障饮用水的安全,确定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大允许限值,也就是最大允许浓度是十分必要的,这是自来水公司向公众提供安全饮用水的重要依据。 在饮用水中存在众多的化学物质,究竟应该选择哪些化学物质作为需要确定限值的指标呢?这主要是依据化学物质的毒性、在饮用水中含有的浓度和检出频率以及是否具有充分依据来确定限值等条件确定的。在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共选择15项化学物质指标,包括氟化物、氯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银、硝酸盐、氯仿、四氯化碳、苯并(а)芘、滴滴涕、六六六。这些物质的限值都是依据毒理学研究和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而制定的。

放射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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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某些实践活动可能使环境中的天然辐射强度有所增高,特别是随着核能的发展和同位素新技术的应用,很可能产生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问题。 有必要对饮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标进行常规监测和评价。在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了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的参考值,当这些指标超过参考值时,需进行全面的核素分析以确定饮用水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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