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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工业管理,维护饲料生产、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饲料产品、饲料原料的生产、经营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饲料,系指用于喂养家畜家禽、水生动物及其他动物的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和生产这些产品的饲料添加剂等。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内的饲料工业。具体管理工作由设在上述部门内的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配合同级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的饲料工业管理工作。
各级粮食、水产、农垦等部门,对本系统的饲料管理,在省饲料工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饲料工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给予必要的扶持。第六条鼓励进行饲料工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生产第七条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行政区饲料工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规划。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饲料工业企业,应事先征求饲料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能按规定办理其它审批手续。第九条从事饲料产品、饲料原料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技术、设备及储运条件;
(二)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测手段或代检单位;
(三)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第十条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生产企业的试产期为三个月。试产期届满,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发给《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能正式生产。第十一条新研制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经省饲料添加剂技术审查小组审查,上报国家饲料工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组织生产。
饲料产品中不得添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第十二条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立记录和留样检测制度,按要求填报生产报表。第十三条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质检合格后才能出厂。第三章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经营第十四条从事饲料产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仓储条件、设施和经销场所。
在同一经销场所和仓储内,不得同时经销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第十五条经营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六条禁止经销下列产品:

(一)无产品合格证、产品标签的产品;
(二)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间接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三)失效、霉坏变质、超过保质期及掺杂使假的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
(四)抽换他人饲料产品、饲料原料及饲料商标的产品;
(五)未经国家批准使用或明令淘汰的饲料添加剂及含有此类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六)无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第十七条饲料产品的广告宣传,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未经批准正式生产的饲料产品,不得发布广告。第四章包装与标记第十八条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要求,便于储存、运输和使用。第十九条出厂的饲料产品应有检验合格证、标签和说明书。
标签按国家饲料标签标准执行,其基本内容包括:商标,生产许可证号,产品名称,饲用对象,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及原料组成,净重,生产年、月、日,产品有效期,厂名及厂址,产品标准代号等。加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应在产品名称后标明“加入药物添加剂”字样。并载明药物化学名称、准确含量及注意事项。
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饲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如用标签代替产品说明书,应在标签中增添产品说明书的内容。第二十条散装运输的饲料产品,应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第五章质量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生产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并报当地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新闻发布、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农业抗灾救灾生产,承担农情调度分析,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牵头协调厅系统和行业安全生产;承办涉及台湾地区有关的农业事务。
(二)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办厅业务主管社团相关事务。
(三)发展计划与财务处。

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相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科技教育处(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与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承担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管理农业科技成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牵头协调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草场、渔业水域、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五)调研处。
承担农业产业发展政策的研究,提出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厅有关综合性文件、重要报告。

(六)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有关农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对其他部门拟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中有关条款提出审核意见;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
(七)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指导全省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分析与预测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发布农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八)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事件;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九)国际合作处。
归口管理厅系统涉外事务;承担农业国际贸易研究、农产品出口促进和农业产业损害调查;承担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农业外援和援外工作的有关事宜。
(十)种植业处(省植物保护办公室)。
拟订种植业(粮、棉、油、麻)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种植业重大项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种植业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植物内检和遗传资源保护;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组织种植业抗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

(十一)经济作物处(省农业板块基地建设办公室)。
研究拟订经济作物生产规划与产业布局,并组织实施;提出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经济作物结构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拟订经济作物技术推广和新品种、新产品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种子种苗繁育管理工作;拟订农业板块基地规划,指导农业板块基地的建设。
(十二)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拟订饲料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饲料行业行政许可;承担饲料业发展的预测预警;协助组织饲料检测和质量监测工作;开展饲料工业信息统计,推广重大科技成果与技术。
(十三)农业产业化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布局、产业调整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农业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
组织推动农业各类项目政策的实施并监督落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项目资金的稽查工作;监督检查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财务管理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厅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十五)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承担拟订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2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农艺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从厅机关划出,单独设置为省农业厅所属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其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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