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粮食和饲料贸易商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粮食和饲料贸易商以及猪饲料销售排行榜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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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饲料销售排行榜
金新农饲料排名第七。通关查询猪饲料销量排行可知:第一名大北农,销售136万吨;第二名新希望,销售111万吨;第三名正邦,销售109.4万吨;第四名禾丰,销售99.75万吨;第五名双胞胎,销售98.39万吨;第六名唐人神,销售54万吨;第七名金新农,销售40万吨;第八名傲农,销售3574吨;第九名康达尔,销售1093吨;第十名普瑞纳,销售1011吨。所以金新农饲料排名第七。
猪饲料排行榜前十强
猪饲料品牌前十名有正大、新希望六和、双胞胎、海大Haid、正邦、骆驼、禾丰、天康、大北农、正虹。

1、正大
正大集团是在泰国曼谷成立的,但是这是世界上最大的华人跨国公司之一,公司主要以农牧食品、零售、电信三大事业为核心,但是还涉足金融、地产、制药、机械加工等10多个行业领域。在动物饲料方面还是做得非常好,拥有正大饲料。正大食品、正大种子等等品牌产品。
2、新希望六和
新希望集团是一家生产饲料起家的公司,而且还是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新希望集团连续14年位列中国企业500强前茅,公司业务涉及饲料生产、农业科技、食品加工、渠道终端、设施建设、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并且在海外也有开设工厂。
3、双胞胎

双胞胎猪饲料在中国非常有名气,品牌商标做的让人印象太深刻,不记得都很难,这是一家集饲料研究、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及生猪养殖、粮食收储为一体的农业企业。公司主要产品就是猪饲料,就是主要以猪饲料起家,发展至今。
4、海大Haid
海大是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品牌,公司主要业务是研发、生产和销售水产饲料、畜禽饲料和水产饲料预混料以及健康养殖。海大研究院组建了动物营养与饲料、生物技术、微生物、生物化工、动物育种、病害防治、养殖技术等全面的研发团队和体系。
5、正邦
正邦集团是江西省着名商标,旗下正邦科技已经在深交所上市,初次之外,集团旗下还拥有农牧、种植、金融、物流四大产业,公司主要业务是以种猪育种、商品猪养殖、种鸭繁育、农作物优良新品种选育、肉食品加工、饲料、兽药、生物农药等等为主,努力做绿色安全食品为愿景。

6、骆驼
这个骆驼可不是那个户外品牌骆驼,这个骆驼是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公司专注于浓缩饲料、猪用配合饲料、鸡鸭配合饲料生产、销售等业务,骆驼饲料在行业内一向是以做安全饲料为动力的专业动物饲料品牌。
7、禾丰
禾丰是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公司业务主要以饲料为主,其次还涉及国际贸易、饲料添加剂、饲料机械、养殖设备、/农产品深加工等领域。禾丰除了在国内开设了百家下属公司之外,在海外也设有分公司。
8、天康

天康是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是一家上市公司,并且还是新疆着名商标。公司业务主要涉及生物制药、饲料、蛋白油脂、食品养殖等领域,公司自身还拥有生猪繁育基地,天康一直向绿色、无公害方向发展。
9、大北农
大北农是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是中国饲料十大品牌之一,还是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公司业务主要有饲料、动保、种业、植保、生物饲料、种猪等,早在2026年的时候,大北农集团就在深交所上市成功。
10、正虹
正虹是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品牌,公司业务主要是研发生产和销售饲料产品,其次还从事良种猪繁育、肉食品加工、生物兽药以及进出口贸易等。公司名下QF-001”猪高蛋白浓缩料还获得过全国饲料行业银章。

销售猪饲料的推销技巧
如果在当地很有声誉,那么你在给农户推销时就会比较的顺利。对于推销饲料,我一般用以下的这些技巧。1、在进农户家的时候一定要很礼貌,进行简单的寒暄。,分清利害。比如说,你喂了我的饲料之后,你的猪儿可以在好短的时间出栏。如果没有喂,将会多喂好长时间。5、在你的片区找几家在邻里间比较有影响力的农户,把他们发展起来,作为示范户,通过他们来为你宣传饲料。这样的效果是你独自去推销的10倍以上。6、切忌与农户争论,换位思考下就明白了。我以前做过猪饲料的业务!首先是要有个好的品牌,比如,一线大牌,希望,六和,环山等,二线的,通威,红门等等!这些产品质量稳定,一般不会使用陈料,出现拉肚子的现象!如果是仔猪料,一定要选大品牌的,有个专做仔猪料的企业叫--,很长时间忘记了!第二了解当地的肥猪存栏量!对自己将来业务发展到什么程度,心里先有个数!第三,了解当地销路较好的,养猪户比较认可的牌子有哪些!第四,饲料销售点不会无缘无故的给你代理产品,说不定他代理了你的产品,利润反而比现在代理的还要低,你说他能代理你的嘛?这样你就要跑养殖户,一二百头的养殖户都比较牛,不会听你摆布,他见得业务员,比你跑的养殖户都多!不过这些大养殖户你先了解清楚了,不用急于卖进去!先跑三五十头的小养殖户,他们一般就是图便宜,还要质量好!又不敢多要!这样,你和已经在你们公司开户的代理商商量一下,从他的户头小量走点饲料,返还还是归代理商,你用个摩托三轮车,每天带上五六袋猪饲料,去跑小养殖户,先让他们零买,这样,他们试用好了,就让他们多要!还是走那个经销商的户头,这样积攒稍微多点了!你就可以按照区域,再去找经销商了,你就说,我这里有几个要饲料的养殖户,想让你开个户,你要不要?白捡钱,一般都回去开户的!这样经销商就算发展成功了,不过你还要帮他做大,估计他们也会积极去做,因为他们卖的多,返还就越多!只要他们积极做了,他们忙两天,比你跑一月都强!这时候你了解到得大养殖户的消息就有用了,你可以跟他说,看他是否知道,然后你们一起去做工作!最后还有一点,养猪户,要多去,勤跑,有什么问题,多帮帮他们,很快就会信任你!跑中小养猪户有技巧的,他们一般都是自繁自养,一窝小猪总会有一两个特别小,长的特别慢的,这时候你就说,你这个猪小时候生过病,之类的话,然后你就说如果小时候吃我们的饲料就不会这样,现在开始吃的话,还能赶上点!给它换点饲料!和卖名牌兽药的最好是能联系上,你们可以相互帮助,他去养猪户那里说你们的饲料好,他们就容易相信,你自己说效果就差点!同样,你去卖饲料的时候,说用他的药好点,这样你们一两天交换一次信息,去跑他给介绍的养猪户!效果也不错!找找当地的种猪大户,他们对当地非常了解,多向他们了解了解,或者是给他们点返还,让他帮助你们买饲料!一月给想用饲料,还没用上的养猪户开一次座谈会之类的,中午吃个饭,这些小经验就要靠你慢慢积累了!当年我跑业务的时候,养猪户都留我在那里吃饭喝酒,每天都骑摩托车跑二三百里路!经验慢慢积累,不用着急!等你的客户慢慢积累起来的,收入也会慢慢的多了,一般六和饲料在青岛胶南一带的月收入都在六七千以上,在临沂有个业务员一月能赚到2万,不过也确实太累了!不知道你是怎么跑业务,是步行,还是骑自行车!我建议你,买个80或者90的摩托车,或者是好点的125,烧油少,用着便宜!效率还高!不要上午在县城东边,下午一把油门跑县城最西边了,这样太浪费时间,浪费油钱,关键是跑的效果还不好,逮住一个地方就挨着来,一个村一个村的,全都记录下来,哪个村,谁养了多少头猪,大猪多少,小猪多少,用什么饲料,从哪个经销商那里要的,现款还是赊欠,生过什么病,用了什么药,效果怎么样?都记录下来!这是本人在其他提问里的回答,是本人的真实体会!我这样回答不不知是否满意,加点分数吧!
2026年全国猪饲料销量
2026年十一月份的猪饲料产量是增长。根据查阅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据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库最新统计显示,2026年9月全国饲料当月产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026年9月全国饲料产量为2996.5万吨,同比增长4.5%。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第十一条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十七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九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政府调控用粮和其他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购销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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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
(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进口数量与加工、生产能力是否相符,运输、加工、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动植物检疫防疫和监管条件,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三)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
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将《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入境粮食和饲料的种类或增加重量超过10%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三)变更入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限的。
第三章入境检验检疫
第九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单:

(一)《检疫许可证》;
(二)贸易文件(贸易合同、信用证等)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本交样品;
(三)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派检验检疫人员对输出粮食和饲料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地疫情调查和装船前预检监装。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粮食和饲料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中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船舶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锚地对货物表层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港卸货;特殊情况要求在靠泊后实施检验检疫的,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

对于分港卸货的粮食和饲料,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第十三条使用集装箱等其他方式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销售和使用。
第十四条以原运输工具、原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过境监督管理。
对改换运输工具、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按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办理。
属欧亚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运输过境的,按《关于欧亚大陆桥过境运输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
第十六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准予入境销售或使用。
第十七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第十八条入境粮食和饲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作退回、销毁处理:
(一)经检验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二)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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