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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价格简称猪价,是指生猪的价格。生猪价格一般分为外三元猪价格、内三元猪价格和土杂猪价格:外三元猪价是指选用三个外来品种杂交而成的猪的价格;内三元猪价是指选用在三个品种中选用一到两个国内品种杂交而成的猪的价格;土杂猪猪价又称土三元猪价是指选用三个国内品种杂交而成的猪的价格。研究历年生猪存栏量和当时的价格发现,猪价最高时正是生猪存栏量的高峰/p>
2026年8月19日全国生猪价格呈现弱稳态势,局部地区涨跌互现,供需博弈下短期或维持震荡偏强走势。
一、全国生猪价格整体表现
1.外三元均价13.72元/公斤(日跌0.01元,周跌3.79%)

2.内三元均价13.73元/公斤(日跌0.07元,月降3.51%)
3.土杂猪均价13.54元/公斤(日涨0.06元,年跌幅32.94%)
二、区域价格分化特征
上涨区占比超过半数(17省),以浙江、青海、湖南为首,涨幅0.01-0.05元;下跌区域集中在山东、江苏等12省,最大单日跌幅0.17元;上海、宁夏两地区价格维持稳定。
三、白条肉价格差异

从跨省价差来看,安徽省金寨县白条肉30元/公斤领跑全国,河南泌县、河北阳原县等高价区达26-27元,而山西河津、河北深泽等地则下探至22.5元低位。
|省市|地区|白条肉单价|
|----|----|----|
|江苏省|东海县|24|
|山东省|临朐县|23、26|

|湖北省|宜城市|23|
|黑龙江省|巴彦县|23|
|河北省|故城县|24|
|山东省|昌邑市|25|
|湖南省|桃江县|23|

|河北省|桥东区|22.5|
|山东省|武城县|23|
|河北省|沧县|25|
|山西省|河津市|22.5|
|河南省|泌阳县|26|

|河北省|深泽县|22.5|
|河北省|滦县|23|
|山东省|禹城市|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东区|23|
|安徽省|金寨县|30|

|吉林省|长岭县|24|
|山西省|长治县|23|
|河北省|阳原县|27|
|山东省|高青县|24|
|辽宁省|龙城区|24|

四、市场动因解析
当前时点正值开学前备货期启动前夕,屠宰企业备货动作尚不集中,终端消费增量有限。养殖端出现延缓出栏现象,特别是中小散户控量挺价意愿增强,而集团场维持稳定出栏节奏。饲料原料价格保持平稳使得养殖成本压力未见加剧,多数养殖主体在盈亏线附近保持正常经营。
五、行情趋势研判
结合当前市场表现,短期内价格或延续震荡调整格局。随着8月下旬院校集中复学、中秋节日效应逐渐显现,冻品入库需求与鲜销回暖可能形成共振,预计价格中枢存在0.5-1.0元/公斤的回升空间。需警惕二次育肥补栏进场节奏对市场实际供应量的潜在扰动。
2026年8月7日生猪价格呈现"南高北低、涨少跌多"格局,全国均价连续第七周下滑,外三元同比下跌超三成

一、全国生猪价格全线下挫
全国外三元生猪均价14.00元/公斤,环比跌幅扩大至6.98%,连续49天低于15元/公斤成本线。内蒙古、宁夏等北方产区土杂猪已跌破13元关口,养殖端普遍进入深度亏损期。值得关注的是,海南省外三元报价仍保持15.20元/公斤高位,与新疆价差达2.16元/公斤,凸显区域流通受阻现状。
二、九省逆势上涨藏玄机
重庆、青海等9省0.02-0.20元/公斤微弱反弹,主要系暴雨天气影响运输所致。其中广东省涨至15.59元/公斤新高位,珠江三角洲大型屠宰企业开工率升至75%,较上月提高12个百分点,短期备货需求对价格形成支撑。
三、华北华东成跌价重灾区

22个下跌省份中,江苏省外三元单日跌幅0.16元/公斤居首,苏北养殖场140公斤以上压栏大猪占比超35%。山东省能繁母猪存栏量同比增加8.7%的背景下,省内均价已回落至14.07元/公斤,部分散户出栏价跌破13元心理关口。
|地区|价格(元/公斤)|涨跌|
|------------|--------------|-----|
|北京市|13.94|跌|
|天津市|13.98|涨|

|广东省|15.59|涨|
|新疆|13.04|跌|
|江苏省|14.24|跌|
|浙江省|14.47|跌|
|湖南省|14.03|涨|

|吉林省|13.62|涨|
|福建省|14.95|跌|
当前价格波动反映产能去化缓慢的现实,农业农村部最新监测数据显示,7月末全国生猪存栏量仍处4.3亿头高位。建议养殖户重点监控华北、东北主产区出栏节奏,关注华南销区短期反弹行情的可持续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肉品质量,加强环境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税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肉类产品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凡需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厂、点,下同)屠宰,严禁在批准的屠宰场以外屠宰。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本省生猪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防疫检疫,按照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执行。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环保、物价、公安、交通、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屠宰管理第五条对上市的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场的设置要根据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六条设置定点屠宰场,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检疫、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屠宰生产技术条件等方在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国有屠宰企业的先进设备,兼顾其他经济成份,并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与当地的猪源和市场销售相适应。第七条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交通方便,水源充足,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周围环境无有害污染物,距离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畜禽场饲养100米以上,水源保护区和城镇集中式供水取水口1000米以上;
(二)场区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防疫兽医检疫的要求,有健全的卫生消毒制度,备有必检项目应当具备的检疫、检验仪器和设备以及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三)设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生猪待宰间、屠宰间、病猪隔离舍、急宰间和病死猪、肉类无害化处理以及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地面、墙裙要使用无毒不渗水便于冲刷消毒的材料;
(四)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屠宰工人和取得合格资格的检疫、检验人员。

市、县城区新设立的屠宰场还应当具备麻电设备、屠宰机械、冷藏、运输工具、包装容器等设施,实行工厂化屠宰,已经设置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备有上述设施。第八条符合规划布局要求的需设置定点屠宰场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建设(规划)、有关等部门共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九条屠宰场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屠宰环境,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屠宰、检疫、检验,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第十条屠宰场可以接受委托代宰生猪,并可以自收或代收生猪、经营肉类产品批发业务,便利分散经营。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屠宰场实行谁检验谁出证谁负责的质量管理制度,对出场肉类产品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屠宰场必须凭农业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证明收购、屠宰生猪,并由兽医卫生检疫、检验人员在场内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由厂方负责,接受农业部门监督检查。其他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由当地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实施检疫、检验。
新设立的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经省农业部门会同省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由厂方负责。第十三条生猪屠宰后必须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对胴体、内脏、头蹄对照检验,摘除有害腺体、病变淋巴及各种病灶,不带毛、不带血、不带污染物。第十四条经检验合格的肉类产品,由负责检疫、检验的人员出具《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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