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植物源性饲料进口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绿色食品动物养殖允许使用的动物源性饲料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植物源性饲料进口和绿色食品动物养殖允许使用的动物源性饲料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动物源性饲料是畜、禽、水产等动物饲料的重要原料,具有蛋白质含量丰富及生物学价值高等特点,被饲料生产企业和广大养殖者广为利用,主要有鱼粉、肉粉、肉骨粉、骨粉、血粉、蚕蛹、羽毛粉、动物下脚料、油渣粉和动物油脂等。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的管理,农业部于 2026年颁布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 2026年 10月 1日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以下简称《安全卫生合格证》),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近两年来,动物源性饲料质量有所提高。 由于我国动物源性饲料的原料多为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下脚料,品位较低,来源复杂,新鲜度差异大,加工方法简单,加之缺乏有效的管理,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产品安全卫生状况不甚理想,给饲料安全卫生带来隐患。突出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产品质量缺乏统一标准除鱼粉、水解羽毛粉、饲料级混合油、鱼油外,许多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的曾有国家标准但已作废,还在草案审定之中,如肉骨粉;有的产品标准虽还在施行,但已不符合《管理办法》安全卫生的要求,如血粉;有的产品还没有标准,如肠黏膜蛋白粉。《饲料卫生标准》仅有鱼粉、肉骨粉、骨粉的卫生指标,企业产品标准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无据可依,一些企业干脆无标生产。原料来源混杂原料来源有屠宰场和畜禽加工厂的下脚料,有来自饭店、农村零星收购的杂骨和动物废弃组织,成分和来源复杂,无法保证原料未被病原微生物和重金属污染,新鲜度无法保证,有的原料发生腐败。由于原料来源复杂,牛羊源性成分混杂其中在所难免,增加了反刍动物饲用同源性饲料感染疯牛病和痒病的风险。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比较混乱近两年来各地开展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的考核验收,部分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硬软件建设,取得了安全卫生合格证。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小型加工企业属于家庭作坊式生产,环境条件脏、乱、差;生产工艺和设备十分简陋;从业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加工和仓储条件差;无产品检验条件和检验人员,无产品合格证,不符合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安全根本得不到保证。经营单位低价位竞争,经销无卫生合格证、无标签、无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单位缺乏安全意识,盲目采购使用。掺假现象比较严重近年来,鱼粉、豆粕等原料大幅度涨价,受利益驱动,一些生产企业在动物源性饲料中掺入植物性原料,或利用羽毛粉、血粉、皮革蛋白粉、尿素、聚合蛋合、砂土等,以次充好生产假鱼粉、假肉粉,以及蛋白质超过 100%的蛋白精。据近几年市场抽检,动物性饲料产品合格率不足 40%。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动物性饲料的整体质量,也给饲料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产品无标签或标签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进口鱼粉普遍没有中文标签;经营环节的动物性饲料多数无标签,不知产品的来源,无法追溯到生产厂家。企业产品标签多数不规范,产品名称随意定,不能反映饲料的真实属性,标签中表明的原料组成不明确,产品成分保证值与所执行的标准和产品质量不一致,给管理和安全使用带来困难。对此,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应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办法》为依据,全面规范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着力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尽快制定、修订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是产品生产的依据,也是质量安全卫生管理的依据。目前农业部公布的 8类 45种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中,已有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较少,迫切需要制定或修订全国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规定产品的原料组成、加工工艺和方法、理化指标、卫生指标以及检测和验收要求等。一是对血粉等现行的标准根据《办法》管理要求进行修改;二是尚无标准的产品先制定行业标准;三是对于品种较小,行标制定尚不成熟的产品,建议国家饲料工业标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卫生指标提出明确要求,如血浆蛋白粉、肠黏膜蛋白粉的总菌数、大肠菌群数、挥发性盐基氮、动物油脂的酸价和过氧化值等,供生产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和管理部门审定时参考。加强《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审核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同时对厂房设施、生产工艺及设备、生产技术人员、质检要求、生产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产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由于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种类多,生产工艺、设备、检验要求各不相同,在考核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关键环节的把关。一是产品质量标准要符合饲料安全卫生要求;二是原料选用要确保不采用腐败、污染和来自疫区的动物原料;三是加工工艺和设备要符合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动物性饲料蛋白质含量高,极易腐败,高温灭菌是保障产品安全卫生的重要环节;四是生产场地、仓库布局要合理,防止交叉污染;五是检验设施和人员要符合质量检验要求;六是产品标签要符合规定要求。根据考核要求必须严格把关,对于规模较大,工艺符合要求,生产行为尚不规范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决不迁就,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准入。通过《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审核发放,达到提高一批、规范一批生产企业的目标,坚决淘汰规模小、设备简陋、技术力量弱的生产作坊,从而逐步规范动物源性饲料生产行为。加大抽检力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近几年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抽检合格率甚低,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十分严重,对此,各级饲料管理和检测部门应加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市场抽检力度,重点检查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因子、动物源性饲料的卫生指标、粗蛋白含量和真蛋白率、产品标签。对不合格产品予以曝光,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整顿动物源性饲料市场秩序。加强产品标签的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标签》标准规定,全面施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标签管理。首先是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管理,进口鱼粉缺乏标签或标签不规范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农业部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沟通,全面禁止无进口登记证、无产品标签和标签不规范产品入境销售。
绿色食品动物养殖允许使用的动物源性饲料包括骨粉、骨炭、虾壳粉、蛋壳粉、羽毛粉、血粉、血浆粉、鱼粉、鱿鱼肝粉等。动物源性饲料是由动物的组织或器官作为原料进行加工而成,加工过程中细菌繁殖较快,而且也会存在动物源携带病毒传染的问题,因此动物源性饲料的生产条件要求比较高。
一、绿色食品动物养殖允许使用的动物源性饲料
1、绿色食品动物养殖允许使用的动物源性饲料包括骨粉、骨炭、虾壳粉、蛋壳粉、羽毛粉、血粉、血浆粉、鱼粉、鱿鱼肝粉、鱿鱼粉、乌贼粉、鱼精粉、干贝精粉、鱼油、鱼膏、虾粉、动物油渣、乳粉、肉粉、蚕蛹等。
2、动物源性饲料主要是由动物的组织或器官作为原料加工而成,加工过程中细菌繁殖的会很快,而且也会存在携带病毒传染的问题,所以动物源性饲料的生产条件要求比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所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企业一定要达到多项指标才能领取到生产许可证。

3、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也不能使用无进口产品登记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不能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二、绿色食品动物生产的基本原则
1、建立和实现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农业生态系统是由绿色植物、动物、微生物、非生物环境四个组分构成,绿色植物会通过光合作用,将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然后将其合成有机物质,这样就可以为动物、微生物提供生存能量来源。
2、形成和保持综合可持续生产能力:如果想要稳定发展绿色食品生产,一定要确保当代人和后代对绿色食品的需求,必须在绿色食品产地形成综合、可持续的生产能力,要求其产地合理地开发利用当地资源,种、养、加多业结合。
3、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绿色食品生产追求的目标是高效益、无污染,而且生产过程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化学物质投入的前提下进行。为了保持和不断提高绿色食品生产水平,一定要在传统农业、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农艺技术基础上,更多的依靠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43号的规定,禁止进境物品如下: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根据1712号公告禁止进境物品如下:
(1)活动物(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宠物犬、猫除外,每人仅限一只),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2)(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3)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4)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6)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7)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3)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1)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2)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5)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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