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饲料进口产品登记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饲料进口产品登记的知识,包括进口饲料进口登记证和GACC准入有何区别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
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
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1、每个品种需3个不同批号,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同时附同批号样品的质检报告单;
2、必要时提供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
1、答:一、办理进口饲料农业部登记证的方法和资料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3、第六条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和样品。
4、(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5、(二)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三)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7、(四)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8、(五)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9、(六)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10、(七)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11、第八条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2、(一)每个产品提供3个批次、每个批次2份的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13、(二)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者化学对照品。
1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15、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16、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GACC海关总署输华准入和MARA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区别主要是,监管部门不同,申请流程不同,申请周期不同,申请资料不同。具体详细如下:
1、GACC-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监管部门是海关总署-即海关批准的进口饲料批准输华的国家和地区准入名单,简称(白名单)
法律依据: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海关总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海关总署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由于海关总署对允许输华的境外宠物饲料生产厂家实施准入登记制度。 在国内进口商需在产品进口前需要先了解产品是否在我国海关总署《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里,以及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是否被列入了《境外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查询方式-海关总署官方网站。
2、MARA监管部门是农业部-进口饲料登记证,一个产品一个饲料进口登记证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企业进口销售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需要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注: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流程:书面资料准备,书面资料递交,书面资料审核,审核通过递交样品复核检测,检测通过,农业部最终评审,发证,周期需要4个月左右。
1、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2、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4、为补充食草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5、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6、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7、进口饲料产品时,须确保:1)生产企业经过海关总署注册 2)饲料产品取得农业部进口登记证
1、首先需要确定进口的国家和饲料品种都是什么进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确定进口的国家和饲料品种是否可以进口。可以进口,进入第二步,不可以进口,应由国外官方部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风险分析申请。

2、然后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农业部饲料进口登记证
3、根据所要进口的饲料品种,咨询农业部或查询相关文件,确认是否需要取得农业部的饲料进口登记证。一般情况下单一饲料原料(农业部1773号公告饲料原料目录第四部分)、饲料添加剂(农业部1126号公告农业部饲料添加剂目录)、配合饲料、宠物食品(仅指干粮,不包括罐头和零食)需要办理农业部的饲料进口登记证。
4、确定饲料品种和国家可以进口后,根据《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办理指南》办理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
5、提出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材料后,根据《关于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对风险级别高的产品按照《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根据要求办理报检手续,除常规单证外,还需要根据《关于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26年第79号公告)提供特定单证,包括《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预核销单、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国外官方检疫证书、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检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单证。

7、最后一步就是查验货物需经现场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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