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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饲料发展规划

作者:饲料全知识 时间:2026-05-14 阅读:453

畜禽饲料发展规划?本文则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整理了资料,接下来咱们就一起往下了解吧。

畜禽饲料发展规划

饲料行业发展前景

饲料是人工饲养动物的食物的总称,具体指能提供饲养动物所需养分,保证健康,促进生产和生长,且在合理使用下不发生有害作用的可饲物质。

饲料工业作为联系种植业、养殖业、畜产品加工业、消费等综合性行业的产业,是现代养殖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既有效利用了传统农业资源,又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动物性食品提供了物质基础。饲料产业对畜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是发展畜牧养殖业,实现畜牧养殖业现代化、商品化的重要手段。

从产业链的角度来看,饲料行业上游为饲料原料,包括蛋白质饲料如大豆、豆粕等,能量饲料原料如玉米、麦麸等。中游为饲料生产,包括猪饲料、禽饲料、反刍料、水产料等。下游则是畜禽养殖如鸡鸭猪牛等,水产养殖如淡水动物、海水动物等。饲料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受上游种植业、下游养殖业影响大

上游:玉米和豆粕是最主要的原材料

在上游,种植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主要为饲料行业提供能量原料、蛋白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其中,玉米、豆粕是饲料中最主要的原料,饲料行业上游原材料价格的走势因易受气候条件、宏观经济政策及形势、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而决定着饲料生产的成本。从饲料的原材料成本构成方面来看,玉米和豆粕是生产饲料最主要的原材料,如在猪饲料与鸡饲料等畜禽饲料的原材料成本构成中,两者合计占饲料原材料成本的80%以上。

畜禽饲料发展规划

中游饲料生产方面,2026年,受生猪产能下滑和国际贸易形势变化等影响,2026年猪饲料生产厂数量5432家,比2026年减少238家;家禽饲料生产厂数量4848家,比2026年增加313家;反刍和宠物饲料生产厂也分别增加68家和38家。

图表3:2026年饲料生产厂数量分类别变化情况(单位:家)饲料产量上,我国从2026年起饲料产量已经连续7年位居世界第一,是世界第一大饲料生产国。近年来我国饲料产量增速开始趋于下降。数据显示,2026年中国饲料产量达26184万吨,与2026年相比略有上升,同比增长1.2%,增速下降2.2个百分点。

2026年全国工业饲料分品种看,饲料产量占比较高的为猪饲料和肉禽饲料,其中肉禽饲料为8464.8万吨,同比增长21.0%;猪饲料产量为7663.2万吨,同比下降26.6%;反刍动物饲料1108.9万吨,同比增长9.0%;水产饲料2202.9万吨,同比增长0.3%。

在饲料总产量中,猪饲料占比从2026年的43.9%下降到33.5%,禽饲料占比从2026年的41.4%上升到50.6%。

从整个饲料行业产业链的发展来看,我国饲料工业作为综合性行业,其产业影响较大,同时也受产业链上下游养殖业影响大。玉米和豆粕作为饲料行业最主要的原材料,保持其生产与价格稳定对于饲料行业的稳定发展较为重要。受非洲猪瘟,生猪产能下滑等因素影响,猪饲料生产厂家的减少使得产量大幅下降,饲料行业受产业链影响较大。

畜禽饲料发展规划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饲料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

1、近年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出现明显上涨,特别是粮食、猪肉等农产品价格上涨较快,成为当前宏观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连续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26]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26]1号),要求稳定市场,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建设,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出《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26]22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作出安排。

2、我国畜禽养殖一直以农村家庭养殖和农村集体养殖为主,属于分散经营,在农村仅作为副业生产,用地矛盾并不突出。随着养殖业迅速发展,我国畜禽业规模由小变大,特别是以提高城乡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菜篮子工程”实施后,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种质资源的基础上,经过农业科技人员的精心培育和企业的科学管理,我国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由家庭副业发展为农村支柱产业。据统计,1999年我国共有大中型畜禽养殖场14755个,其中,1000~5000头的猪场7592个, 5000头以上的猪场1569个;100~400头的牛场2088个,400以上的牛场405个;10万~30万只鸡场2677个,30万以上的鸡场424个。养殖规模增大,附属设施增多,“用地难”成为制约养殖业发展的因素之一。

3、在规模化养殖发展的过程中,各地在用地上都给予了支持。1999年,为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明确了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包括养殖业用地等有关政策,明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一般耕地建造临时性畜牧场,发展畜牧业,可以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挖塘发展水产养殖和种植多年生木本果树等经济作物”,在促进和发展养殖业用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6年8月10日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将养殖用地划归农用地。目前,各地规模化养殖取得土地的方式,除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构)筑物外,大都是将养殖业用地作为农业用地,按照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进行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手续,体现对养殖业的支持。

4、二、《通知》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支持政策

畜禽饲料发展规划

5、(一)规模化养殖业用地实行规划、计划管理

6、《通知》要求,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据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对于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用房等作为附属设施的永久性建(构)筑物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2026年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7、(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扶持政策

8、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9、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畜禽饲料发展规划

10、(三)政府可以对补偿耕地进行扶持

11、规模化养殖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只需签订复耕协议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原则上谁占用谁补充,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增加的耕地来给予支持,进一步减少了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个人的负担。

12、三、促进规模化养殖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13、(一)养殖业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14、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基本农田保护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要求,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的通知》(国发[2026]28号)重申,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牧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不能改变养殖用地的用途,规模化养殖用地确定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将养殖用地改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畜禽饲料发展规划

15、(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规模化养殖业发展服务

16、规模化养殖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共同促进。不能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对现有规模化养殖业用地,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业用地,保障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养殖项目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要积极帮助选址,落实用地位置。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养殖用地和其他企业或个人兴办规模化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只需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畜禽饲养量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畜禽饲养量怎么计算是每个养殖户需要知道的。下面是我精心为你整理的畜禽饲养量的计算方法,一起来看看。

有如下假设实例:某区域2026年初生猪存栏12万头,其中种用公母猪2万头,待育肥仔猪10万头,假设这些仔猪在2026年平均饲养了3个月,并于2026年饲养3个月后全部出栏.因这10万头出兰肥猪分别消耗了去年和本年度3个月的饲料(暂不考虑饲料消耗系数的差异),故本年度的饲养成绩应为3÷6×10+2(种猪)=7万头,即本年度的有效饲养量为7万头.若本年度年末存栏仔猪也恰为10万头,且结构与年初存栏仔猪相近,也平均饲养了3个月,其饲料消耗恰与年初仔猪在上年的耗料量相抵,与年内出栏的肥猪(年初仔猪部分)互补为一个完整的饲养周期.则本年度的有效饲养量应为出栏量(包括当年繁仔出栏部分)加种猪量,为12万头.这与饲养量=(年末存栏-年初存栏)+出栏量的计算结果(10万头)产生明显差异,与饲养量=年末存栏+出栏量的计算结果(22万头)差距更甚。显然以不同方法计算饲养量所计算出的饲料消耗量同样会出现较大差异。用有效饲养量计算出的饲料消耗量称为有效消耗量。有效消耗量则接近区域小家畜实际饲料消耗值。

畜禽养殖业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达程度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农业发达水平的标志。近些年来,随着畜禽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染物质产生量不断增加,畜禽养殖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的威胁也日益加剧。作为农业非点源污染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畜禽养殖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污染环境:直接从农田流失,或者从畜禽粪污堆积处下渗、流失。畜禽污染进入水体,其中的氮磷等污染物质是导致水体严重富营养化的重要原因。据统计,到2026年,我国畜禽养殖排放的粪便等污染物质较2026年会增加37%,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将会更加严峻,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

畜禽饲料发展规划

畜禽污染防治是减少农业非点源污染工作的重要一部分。 畜禽污染由于自身的分散性、覆盖面积大等特性,难以集中控制。 我国国土面积庞大,畜禽养殖在各个省市均有分布,且养殖种类、规模不一,加之各省市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不一,治理起来更加困难。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对畜禽量聚集程度显著的省份首先进行相关政策的实施,然后逐步带动周边省份污染防治工作的进行,就显得尤为重要。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对于环境形势判断、环境规划和环境决策制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畜禽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的重要基础资料。准确评估畜禽产排污量,对全面掌握畜禽养殖污染情况、科学制定农业非点源污染防治策略具有重要意义。测定畜禽养殖非点源污染负荷的常用方法是排污系数法,该方法根据输入输出参数估算非点源污染负荷,操作简单,易于改进。排污系数法在我国自1992年开始应用以来,历经不同的改进和完善,被学者广泛接受认可。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畜禽饲料发展规划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畜禽饲料发展规划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畜禽饲料发展规划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畜禽饲料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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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切实做好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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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26年9号令)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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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6)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1)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畜禽饲料发展规划

(4)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1)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3)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畜禽饲料发展规划

(4)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力争通过四年时间,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逐步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空间布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养殖业与种植业的有机结合,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2026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并报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备案。

《区县规划》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发展目标,体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与循环产业经济理念,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施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优化畜禽养殖方式和养殖结构,鼓励建设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以及引导农户畜禽散养行为;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以及污染整治项目,落实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养殖、生态农业的发展。

畜禽饲料发展规划

2026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要充分考虑本辖区城市建设、饮用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区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各类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本着促进区域养殖环境的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原则,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等畜禽禁养区污染防治为重点,组织规划、建设、市政、农业、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区县(自治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需明确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分布范围,落实到地块;针对不同的养殖区域、养殖种类、实施期限等,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治理的分期实施计划。

畜禽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取缔或搬迁,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且保证不扩大畜禽养殖存栏规模的情况下,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实施了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以推迟至2026年底前取缔或搬迁。各年度重点整治区域如下:

2026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群众投诉热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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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主城九区的街道;建制镇以上城市建成区。

2026年,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库。

2026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

畜禽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满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成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从严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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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畜禽限养区内未达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要求的、在畜禽适养区内未达到限期治理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取缔。

2026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限期治理等;组织开展生猪存栏当量500头以上的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

2026年,完成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继续实施环保限期治理。

2026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

2026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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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区域,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整合、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违禁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市农业局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及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协助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2.市环保局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畜禽饲料发展规划

3.市市政委依法对主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

5.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农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推进《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制定。

6.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关系到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环境质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畜禽饲料发展规划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尤其要做好取缔、搬迁等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要组成工作组,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适时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季报。市环保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通过上文的内容介绍,大家对“畜禽饲料发展规划”大家是不是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呢?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详细、更多的相关内容,则可以继续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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