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湖北省禽饲料企业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湖北省饲料管理办法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湖北省禽饲料企业和湖北省饲料管理办法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1、湖北贝迪鸽业目前是湖北最具规模的鸽子养殖基地,占地500多亩,现有员工百余人,已建成标准化鸽舍80栋,存栏肉鸽群20万对,年出栏乳鸽280万只,为市场提供种鸽20万对。是部级蓄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单位,湖北省肉鸽标准化示范场、襄阳市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所属产品荣获第二届江汉流域(襄阳)农业博览会金奖。
2、公司坚持“办好一个企业,带动一个产业,推动一方经济”的发展目标,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实行一体化优质服务,辐射周边农户发展肉鸽养殖,从而形成以肉鸽为主的种鸽繁育、养殖发展、饲料生产、屠宰冷藏、熟食加工、主体餐饮、循环利用、商贸物流于一体的全程产业链,推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工业管理,维护饲料生产、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饲料产品、饲料原料的生产、经营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饲料,系指用于喂养家畜家禽、水生动物及其他动物的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和生产这些产品的饲料添加剂等。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内的饲料工业。具体管理工作由设在上述部门内的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
2、各级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配合同级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的饲料工业管理工作。
3、各级粮食、水产、农垦等部门,对本系统的饲料管理,在省饲料工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饲料工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给予必要的扶持。第六条鼓励进行饲料工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生产第七条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行政区饲料工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规划。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饲料工业企业,应事先征求饲料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能按规定办理其它审批手续。第九条从事饲料产品、饲料原料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4、(一)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技术、设备及储运条件;
5、(二)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测手段或代检单位;
6、(三)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第十条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生产企业的试产期为三个月。试产期届满,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发给《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能正式生产。第十一条新研制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经省饲料添加剂技术审查小组审查,上报国家饲料工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组织生产。
7、饲料产品中不得添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第十二条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立记录和留样检测制度,按要求填报生产报表。第十三条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质检合格后才能出厂。第三章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经营第十四条从事饲料产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仓储条件、设施和经销场所。
8、在同一经销场所和仓储内,不得同时经销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第十五条经营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六条禁止经销下列产品:

9、(一)无产品合格证、产品标签的产品;
10、(二)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间接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11、(三)失效、霉坏变质、超过保质期及掺杂使假的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
12、(四)抽换他人饲料产品、饲料原料及饲料商标的产品;
13、(五)未经国家批准使用或明令淘汰的饲料添加剂及含有此类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14、(六)无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第十七条饲料产品的广告宣传,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未经批准正式生产的饲料产品,不得发布广告。第四章包装与标记第十八条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要求,便于储存、运输和使用。第十九条出厂的饲料产品应有检验合格证、标签和说明书。
15、标签按国家饲料标签标准执行,其基本内容包括:商标,生产许可证号,产品名称,饲用对象,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及原料组成,净重,生产年、月、日,产品有效期,厂名及厂址,产品标准代号等。加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应在产品名称后标明“加入药物添加剂”字样。并载明药物化学名称、准确含量及注意事项。
16、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饲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7、如用标签代替产品说明书,应在标签中增添产品说明书的内容。第二十条散装运输的饲料产品,应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第五章质量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生产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并报当地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湖北襄大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跨行业的企业集团,集团总部设在湖北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楚都大道655号。公司成立于2026年,旗下拥有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宜城市襄大置业有限公司,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湖北宏发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宜城市襄大棉业有限公司,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子公司,和宜城市宾馆有限公司,禾森石化,国祥兴农,宜城市朱市火车站装卸运输服务公司等8家参股企业。

集团现有员工总人数2600余人,其中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210人,占地2100余亩,资产总额达13亿元,其中固定资产5亿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金融服务,饲料加工,种禽繁殖,畜禽放养,屠宰加工冷冻,粮棉油购销,装卸运输物流,宾馆服务等行业。
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饲料加工生产、畜禽良种孵化繁殖、科技示范放养、畜禽屠宰冷冻及肉食品加工销售于一体的鄂西北最大的畜牧民营、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下辖饲料厂、原种猪场、种禽场、孵化场、放养公司和畜禽加工产业园,同时发展养殖专业户1万家。公司年产饲料65万吨、种鸡45万套、孵化鸡苗7000万羽、商品鸡5000万只、出栏种猪7万头、商品猪30万头和年屠宰商品猪150万头、商品鸡5000万只、冷冻储藏1.2万吨。其饲料加工生产、原种猪繁育养殖、种鸡存栏和鸡苗孵化、畜禽屠宰冷冻及肉食品加工销售规模全产业链居湖北省首位。公司通过了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02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HACCP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分别被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工商总局,湖北省及襄阳市有关部门授予“AAA级信用单位”,“中国驰名商标”,“湖北著名商标”,“湖北名牌产品”,“优秀龙头企业”,“科技示范”及“行业十强”、“优秀企业”等30多种称号。
1、(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村能源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2、(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3、(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4、(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5、(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6、(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和省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7、(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8、(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9、(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10、(十)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专项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11、(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12、(十二)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13、(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14、(十四)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15、(十五)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16、(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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