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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进口企业名单

作者:饲料全知识 时间:2026-10-08 阅读:441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饲料进口企业名单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饲料进口企业名单以及进口饲料进口登记证和GACC准入有何区别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饲料进口企业名单

农业部下属企业有那些

1、四、中国乡镇企业进出口服务总公司。

2、八、中国农牧渔业国际合作公司。

3、十、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4、十四、康达国际农业经济技术使用总公司。

5、十五、北京东方花卉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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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十七、中国华冠农机工程开发总公司。

7、十八、中国农丰优质农产品开发公司。

8、二十一、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

9、二十二、爱意能源环保技术开发公司。

10、二十三、中国饲料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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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农业部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12、二、拟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13、三、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区相关工作。

14、四、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和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15、五、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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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进口饲料要怎么办呀

1、--------------------------------------------------------------------------------

2、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3、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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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6、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7、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8、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

9、(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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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进口数量与加工、生产能力是否相符,运输、加工、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动植物检疫防疫和监管条件,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11、(三)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

12、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将《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

13、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

14、(一)变更入境粮食和饲料的种类或增加重量超过10%的;

饲料进口企业名单

15、(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限的。

16、第九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单:

17、(二)贸易文件(贸易合同、信用证等)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本交样品;

18、(三)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19、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派检验检疫人员对输出粮食和饲料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地疫情调查和装船前预检监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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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粮食和饲料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21、(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2、(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3、(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24、(四)贸易合同中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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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第十二条使用船舶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锚地对货物表层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港卸货;特殊情况要求在靠泊后实施检验检疫的,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

26、对于分港卸货的粮食和饲料,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27、第十三条使用集装箱等其他方式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销售和使用。

28、第十四条以原运输工具、原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过境监督管理。

29、对改换运输工具、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按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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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属欧亚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运输过境的,按《关于欧亚大陆桥过境运输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31、第十五条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

32、第十六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准予入境销售或使用。

33、第十七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34、第十八条入境粮食和饲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作退回、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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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一)经检验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36、(二)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进口饲料进口登记证和GACC准入有何区别

GACC海关总署输华准入和MARA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区别主要是,监管部门不同,申请流程不同,申请周期不同,申请资料不同。具体详细如下:

1、GACC-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监管部门是海关总署-即海关批准的进口饲料批准输华的国家和地区准入名单,简称(白名单)

法律依据: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饲料进口企业名单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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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海关总署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由于海关总署对允许输华的境外宠物饲料生产厂家实施准入登记制度。 在国内进口商需在产品进口前需要先了解产品是否在我国海关总署《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里,以及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是否被列入了《境外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查询方式-海关总署官方网站。

2、MARA监管部门是农业部-进口饲料登记证,一个产品一个饲料进口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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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企业进口销售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需要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注: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流程:书面资料准备,书面资料递交,书面资料审核,审核通过递交样品复核检测,检测通过,农业部最终评审,发证,周期需要4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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