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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3、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5、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6、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7、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8、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
9、(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10、(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进口数量与加工、生产能力是否相符,运输、加工、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动植物检疫防疫和监管条件,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11、(三)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
12、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将《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
13、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
14、(一)变更入境粮食和饲料的种类或增加重量超过10%的;
15、(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限的。

16、第九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单:
17、(二)贸易文件(贸易合同、信用证等)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本交样品;
18、(三)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19、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派检验检疫人员对输出粮食和饲料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地疫情调查和装船前预检监装。
20、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粮食和饲料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21、(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2、(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3、(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24、(四)贸易合同中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25、第十二条使用船舶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锚地对货物表层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港卸货;特殊情况要求在靠泊后实施检验检疫的,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

26、对于分港卸货的粮食和饲料,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27、第十三条使用集装箱等其他方式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销售和使用。
28、第十四条以原运输工具、原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过境监督管理。
29、对改换运输工具、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按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办理。
30、属欧亚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运输过境的,按《关于欧亚大陆桥过境运输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31、第十五条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
32、第十六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准予入境销售或使用。
33、第十七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34、第十八条入境粮食和饲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作退回、销毁处理:
35、(一)经检验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36、(二)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外来有害生物入侵被认为是世界范围内对生物多样性和农林生态环境的一个巨大威胁,是一个全球性的生态问题。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已经对中国造成了重大损害,严重威胁着中国的农业生态安全。本文综述了中国外来入侵有害生物概况及其影响、外来入侵种的传入途径和控制方法,提出了对中国外来物种入侵应采取的控制对策。
在自然界,由于地理、地貌和气候等因素的影响,每一个物种都被限制在一定的生态区域内生存发展,这些物种即本地物种。外来物种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历史上没有自然发生分布而被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引入的物种。生物入侵是指外源生物(包括微生物、植物和动物)被引入本土,种群迅速蔓延失控,造成本地物种种类濒临灭绝,并引发其他危害的发生。一旦这种外来物种在当地自然繁殖,形成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的破坏,这种物种就可称为外来入侵种或外来有害生物。外来生物入侵的生态代价是造成本地物种多样性不可弥补的消失以及一些物种的灭绝,构成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续利用及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威胁因素,其经济代价是农林牧渔业产量与质量的惨重损失以及对外来有害生物高额的控制费用。 1有害生物入侵的概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外来入侵有害生物危害日益猖獗,我国加强了动植物检疫和防治工作。2026年全国口岸进境植物检疫达到59万批,截获有害生物48139批1900多种,大量的截获说明我国面临外来物种入侵的形势严峻。为此我国有关部门每年都发布上百次入境禁令或预警通报。我国的出入境检疫系统在避免或减轻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工作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南北跨度5500km,东西距离5200km,南北跨越5个气候带(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和热带),来自世界各地的大多数外来种都可能在我国找到合适的栖息地,中国很容易遭受外来物种的侵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外来杂草107种,主要外来害虫32种,主要外来病原菌23种。全国每年因生物灾害给农业带来的损失占粮食总产量的10%—15%,主要外来农林昆虫和环境杂草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547亿元人民币。 1.1植物类我国对外来入侵植物种类的调查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丁建清等于1955年在国内首次依据文献资料对农田、牧场、水域等生境的植物进行了初步统计,发现至少有58种外来植物对我国农林业带来了危害。强胜等(2000)调查发现,我国外来杂草有108种,隶属23科,76属,其中被认为是全国性或是地区性的有15种。主要外来入侵植物有水花生、豚草、紫茎泽兰、薇甘菊、北美一枝黄花、大米草、毒麦、水葫芦、飞机草、节节草、苏丹草、紫花苜蓿、决明、望江南、美洲商陆、野茼蒿、菊苣等。 1.2动物类目前严重危害我国农林业的外来动物约有40种,害虫类包括美国白蛾、松突圆蚧、湿地松粉蚧、稻水象甲、美洲斑潜蝇、松材线虫、蔗扁蛾、苹果绵蚜、葡萄根瘤蚜、二斑叶螨、马铃薯甲虫、其他外来动物如原产于南美的福寿螺、原产于东非的非洲大蜗牛、原产南美洲的獭狸等。食人鲳等外来鱼类对湖泊的本地鱼种和生态系统也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1.3微生物类与外来入侵动植物相比,我国对外来微生物种类的调查更为少见。目前对农业危害较大的外来微生物或病害有12种:甘薯黑斑病、水稻细菌性条斑病、玉米霜霉病、马铃薯癌肿病、大豆疫病、棉花黄萎病、柑桔黄龙病、柑桔溃疡病、木薯细菌性枯萎病、烟草环斑病毒病、番茄溃疡病、鳞球茎茎线虫等。 2入侵物种的影响外来入侵种有别于普通外来种的最大特征是它对本地生态系统带来,侵入,后果,外来入侵种往往对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产生不良影响,危及本地物种特别是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造成当地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有的外来入侵种还对本地生态。经济和社会构成了巨大危害。 2.1入侵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自然界长期的进化过程中,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将各自的种群限制在一定的栖息环境和数量,形成了稳定而平衡的生态系统。当一种生物传入一新的栖息环境后、如果脱离了人为控制逸为野生,在适宜的气候、土壤、水分及传播条件下,极易大肆扩散蔓延,形成大面积单一生物优势群落,破坏本地动植物相,危及本地濒危生物的生存,造成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在广东,薇甘菊往往大片覆盖香蕉、荔枝、龙眼、野生桔及一些灌木和乔木,致使这些植物难以进行正常的光合作用而死亡;在上海郊区,北美一枝黄花往往形成单一优势群落,致使其他植物难以生长。20世纪60年代在云南滇池草海曾有16种高等水生植物,但随着水葫芦的大肆,疯长,,使大多数本地水生植物如海菜花等失去生存空间而死亡,到20世纪90年代草海只剩下.种高等植物。豚草可释放酚酸类、聚乙炔、倍半萜内脂及甾醇等化感物质,对禾本科、菊科等一年生草本植物有明显的抑制和排斥作用。薇甘菊也可分泌化感物质影响其他植物生长。水葫芦在河道。湖泊。池塘中的覆盖率往往可达100%,由于降低了水中的溶解氧,致使水生动物死亡。据对沈阳等8个城市的荒山、河滩、铁路、中国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现状及控制对策
4/ 10公路两旁等多种地点调查,豚草优势度为0.85-1.0,群落多样性为0-0.62。 2.2入侵种对农林业的影响外来入侵动植物对农田、园艺、草坪、森林、畜牧、水产等可带来直接经济危害,成为直接危害农林业经济发展的重大有害生物。水花生对水稻、小麦、玉米、红苕和莴苣5种作物全生育期所引起的产量损失分别达45%、36%、19%、63%和47%。紫茎泽兰含有的毒素易引起马匹的气喘病,仅1979年在云南省的52个县179个乡,就造成发病马5010匹,死亡3486匹,甚至造成无马县。广东、云南、江苏、浙江、福建、上海等省市每年都要人工打捞水葫芦,仅浙江省温州市和福建省莆田市1999年用来人工打捞水葫芦的费用分别为1000万元和500万元。美洲斑潜蝇最早于1993年在海南省发现,到,1998年已在全国21个省市区发生面积达130万公顷以上,它寄生22个科的110种植物,尤其是蔬菜瓜果类受害严重,包括黄瓜、甜瓜、西瓜、西葫芦、丝瓜、番茄、辣椒、茄子、豇豆、菜豆、豌豆和扁豆等。目前在我国,每年防治斑潜蝇的成本高达4亿元。被称为“松树癌症”的松材线虫病在短短10年间,疫区已扩至江浙6省,发生面积约6.6万公顷,对黄山、张家界等风景名胜区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外来种常常引起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成为贸易制裁的主要借口或贸易壁垒手段。 3我国入侵种的传入途径大多数外来种的传入与人类活动有关。在对外交往中,人们有意或无意将外来种引入了我国。但一些入侵种类属于自然传入,与人类活动无关或没有与人类活动明显关联。 3.1人类生产有意引入植物引种为我国的农林业等多种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人为引种也导致了一些严重的生态学后果。截止1970年,原产世界各地引种到我国的植物837种,隶属于267科,约占我国栽培植物的25%-33%。目前在我国已知的外来有害植物中,超过50%的种类是人为引种的结果,如牧草或饲料中的水花生、三叶草、白香草木樨、赛葵、梯牧草、地毯草、节节草、臂形草、毛花雀稗、牧地狼尾草、棕叶狗尾草、苏
中国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现状及控制对策

5/ 10丹草、波斯黑麦草、田毒麦、芒颖大麦草、水葫芦、紫花苜蓿等;观赏植物中的银花苋、胜红蓟、熊耳草、线叶金鸡菊、蛇目草、大花金鸡菊秋英、硫磺菊、堆心菊、滨菊、银胶菊、伞房匹菊、万寿菊、孔雀菊、加拿大一枝黄花、水飞蓟、多花白日菊、裂叶牵牛、圆叶牵牛、马缨丹、紫茉莉、含羞草、铜锤草等;药用植物中的含羞草、决明、土人参、望江南、美洲商陆、洋金花等;蔬菜中的尾穗苋、反枝苋、茼蒿、芫荽、菊苣;草坪植物中的毛花雀稗、地毯草、巴拉草、多花黑麦草;环境植物中的大米草被用于保护滩涂、防止水土流失而引入。动物蛋白食品中的福寿螺是我国南方广东、浙江、福建、广西等地被作为特种水产品而引进的,这些人类生产有意引入的外来生物,一旦控制不好就会造成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3.2随人类活动无意传入很多外来入侵生物是随人类活动而无意传入的。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国际旅游业的迅速升温,外来入侵生物借助多种途径越来越多地传入我国。随人类交通工具带入的,如豚草多发生于铁路公路两侧,最初是随火车从朝鲜传入.;压仓水带来了近百种外来海洋生物,尤其是外来赤潮生物种加剧了我国沿海赤潮现象的发生。随国际农产品和货物中带入的,如假高粱是20世纪70-80年代从美洲国家的进口粮食中传入我国的。我国海关1999年7月从日美等进口的机电、家电等使用的木质包装上59次查获号称“松树癌症”的松材线虫;2000年多次从美日等进口木质包装材料中发现大量松材线虫。动植物引种中带入的,如毒麦传入我国便是随小麦引种带入,它与小麦的形态极为相似,很易混杂于引种的小麦中。旅游者带入的,如我国海关多次从入境人员携带的水果中查获地中海实蝇、桔小实蝇等。 3.3自然传入外来入侵种还可通过风力、水流自然传入,鸟类迁徙等动物还可传播杂草的种子,例如紫茎泽兰是从中缅、中越边境自然扩散入我国的。薇甘菊可能是通过气流从东南亚传入我国广东地区的;稻水象甲也可能是借助气流迁飞到中国大陆的。
宠物食品要通过什么检验检疫程序?
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表示,为保障进口宠物食品(饲用宠物食品)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26年第1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检验检疫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检验检疫。
进境饲用宠物食品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境饲用宠物食品的国家和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负责制定、调整并将进境饲用宠物食品准入国家或地区及其准入饲用宠物食品种类,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予以公布。进口饲用宠物食品前,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凭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国外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货物进境后,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查验。 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地区、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查看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感官检查。主要查看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入境物。第三,采样送检。按照相关检疫要求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颁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入境。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入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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