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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禁抗前的生产标签 猪产品的营养标签

作者:养殖帮手 时间:2026-01-12 阅读:93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饲料禁抗前的生产标签这个问题,猪产品的营养标签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饲料禁抗前的生产标签 猪产品的营养标签

本文目录

  1. 猪产品的营养标签
  2.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3. 饲料加工厂的合同

猪产品的营养标签

执行标准:

××饲料标签认可号:×××----------------------注:编号

肥育猪浓缩饲料---------------注:饲料名称,采用表明饲料真实属性的名称进行命名,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

(适用于15kg—出栏的肥育猪)-------注: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

饲料禁抗前的生产标签 猪产品的营养标签

(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注:对于添加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其标签上必须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字体醒目,标注在产品名称下方。在使用说明中,标明所添加药物的法定名称,准确含量、配伍禁忌、停药期及其他注意事项。

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注:饲料标签上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GB 13078的规定

净重:40kg----------------注:应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饲料在每个包装物中的净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或吨(t)表示

××饲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省××市××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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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邮编:×××××传真:××---××××××××

注: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与其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者、分装者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主要原料:-------------------------------------------------注:原料组成,标明用来加工饲料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鱼粉、豆粕、棉粕、菜粕、油脂、磷酸氢钙、石粉、食盐、微量元素、复合维生素、赖氨酸、蛋氨酸、抗菌促生长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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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主要成分分析保证值%:-----------------------注: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标签上应列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配合饲料应列出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氨基酸;浓缩饲料应列出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氨基酸、主要微量元素和维生素;精料补充料应列出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氨基酸、主要微量元素和维生素。氨基酸的具体种类和保证值的标注由企业根据产品的特性自定。保证值必须符合产品生产所执行标准的要求,

粗蛋白质≥38.0粗纤维≤10.0

粗灰分≤20.0钙:2.0-4.5

总磷≥1.2食盐:1.5-4.0

赖氨酸≥2.6水分≤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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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微量元素和维生素(每千克饲料中)

铜(Cu)≥625mg铁(Fe)≥400mg

锌(Zn)≥400mg锰(Mn)≥23mg

VA≥28000IU VD≥2800IU

VE≥70mg VK≥14mg

饲料禁抗前的生产标签 猪产品的营养标签

使用说明-------------------------------------------------注:使用说明,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或使用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配合比例(%):

体重(kg)浓缩饲料玉米麸皮

15—30 25 60 15

30—60 20 6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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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出栏 15 65 20

注意事项:

本品药物饲料添加剂为氨苯砷酸,每千克含400mg,屠宰前5天停用,另用药时请考虑所含药物的配伍禁忌。

贮存条件:存放于阴凉、通风、干燥处

保质期:一、四季度60天,二、三季度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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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2026-08-05------------注:生产日期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如1998-08-01,表示1998年8月1日。

质检: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饲料禁抗前的生产标签 猪产品的营养标签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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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后,由全国饲料评定委员会根据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次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馈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全国饲料评审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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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技师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输。�

第七条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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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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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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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九条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条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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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它禁用药品;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微素类药品。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同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饲料、饲料剂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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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

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号。�

第十五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饲料禁抗前的生产标签 猪产品的营养标签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二)有具务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禁抗前的生产标签 猪产品的营养标签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才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由国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用、停用或者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饲料中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加入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饲料禁抗前的生产标签 猪产品的营养标签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进行饲料、饲料添加剂技师监督抽查; 不得重复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饲料、饲料添加剂技师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组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同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查结果。�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饲料禁抗前的生产标签 猪产品的营养标签

第二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假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友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禁抗前的生产标签 猪产品的营养标签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二十八条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与或者产品登记证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饲料禁抗前的生产标签 猪产品的营养标签

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二)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三)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剂的兽药的预混手,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饲料禁抗前的生产标签 猪产品的营养标签

第三十一条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饲料加工厂的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饲料加工厂的合同范本(通用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饲料加工厂的合同1甲方:

乙方:

饲料禁抗前的生产标签 猪产品的营养标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就甲、乙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以《订单》形式

确定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名称_____饲料、规格_____、数量_____、包装要求_____、交货时间_____及提货方式_____,乙方收到甲方订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接受甲方订单。

二、产品生产及质量要求:

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及甲方提供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产品生产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产品化验分析报告,甲方产品质量管理部有权检查监督化验分析过程,经甲方产品质量管理部确认并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视为乙方产品生产完成。如甲方在销售上述产品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及客户投诉问题,经查证核实后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应由乙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标准及饲料产品质量认证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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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加工费: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产品的加工费为人民币元/吨(以生产产出量为准)。上述加工费包括原材料采购费、原材料装卸费、成品及原材料存储费、原料及成品的化验费、成品出库费、成品装卸费等费用及原材料、成品场内移动存放费。因市场行情及人工费的变化,需要调整上述加工费的,经甲、乙双方的协商一致后,可在上述加工费的基础上上浮或下降5%。

(二)加工费结算方式为月末结算。

四、市场销售:

乙方同意甲方在产品包装及标签中无偿使用乙方的生产批准文号、企业标准及委托生产等字样。双方在制定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及开发市场时,应考虑不影响对方利益,同时加强双方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真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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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原材料采购方式为自主采购。

原材料货款由乙方垫付,货款偿还方式为月末结算。甲方与乙方需共同采购原材料时,必须严格按照甲方采购原材料的标准采购。原材料到厂后,由甲方采购人员和品管人员进行抽样检验,并送交乙方进行化验分析,原材料经甲方品管人员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如不符合甲方采购标准的,应退货处理。乙方应配合甲方安排好原材料的卸车及保存。甲方与乙方应相互共享原材料采购信息,并共同制定采购标准。原材料的使用应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相互帮助和协助。

六、甲方的生产、品管人员有权监督乙方的所有生产流程并指导工作。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人员的要求投放原材料、操作生产。生产完成后,由甲方品管人员对成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库。

七、原料及成品的储存仓库。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原材料及成品的储存仓库。仓库必须通风良好且无漏雨、漏水、火灾等隐患。若储存仓库及及生产管理问题(经双方损耗查证、盘点造成的损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甲方应提前一天向乙方报送生产计划或订单,以便乙方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如需增加新产品的,应提前叁日与乙方协调解决。乙方应于接到甲方订单后48小时内交付甲方符合甲方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若因未按时交货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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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甲方有义务给予乙方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指导及信息共享。(甲方拥有的核心技术除外)。

十、本协议甲乙双方均有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及其他信息保守秘密的义务。

本协议履行期间内及本协议届满或中止履行后三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甲方独有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及客户信息。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对本协议的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执行时间:自签订协议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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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时间:

饲料加工厂的合同2甲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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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就饲料购销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从甲方购买饲料____吨。

二、价格:单价_____。金额合计:_____元。

三、乙方提料应提前三日向甲方经办人通报计划。甲方按乙方计划组织生产,及时供料。如因乙方不提前通报或因计划不周造成的自身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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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所供饲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在良好的保管条件下(通风、干燥、避免暴晒)粒料保存期为_____天,粉料为_____个月,浓缩料为_____个月。乙方应在保存期内积极销售、妥善保管。

五、如乙方在饲料保质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通知甲方派人到现场共同处理。如确属甲方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如不属甲方产品原因或乙方发现问题后不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甲方及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承担责任。对超过保质期才提出的质量异议,甲方有权予以拒绝。

六、履行地点和方式:

七、结算方式:以现金为结算方式。交付货款必须以甲方开出的财务收据为准。

八、如需设立担保,甲乙双方应另立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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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按未履行合同总金额的_____%支付违约金。

十、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申请工商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报送有关部门,双方签章生效。

十二、其他附属条件

甲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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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

时间:

饲料加工厂的合同3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自愿,合作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下列合同,并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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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品种、数量、价格

甲方提供鸽料销售给乙方;小、中料各_____包(每包_____市斤),每包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万元整(¥_____元)。

二、甲方交货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起,分_____个月内交完。每_____月_____日前交货。交货地点由乙方指定。运费由甲方负责。乙方收货时应验收货物,并在收货单上签字交甲方。

三、付款方式

货款打入甲方提供的账户,账号: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蓉,开户行:__________银行_____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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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质量按国家规定执行,若产品不合格,乙方有权退回,若有争议,应按检测部门的 执行。

五、若甲方不能交货,按_____%付违约金,延期交货支付_____%的违约金,乙方不依法或不按合同要求而终止合同,乙方应按总额_____%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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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_____

饲料加工厂的合同4甲方(供货方):_________

乙方(购货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喂山羊的兽药和饲料。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双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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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向甲方提供山羊养殖经营实况。

2、甲方需要给乙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全部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后,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供给乙方存档备查。

二、订货、物流、价格

1、甲方供应饲料和兽药数量,按照乙方提报的数量或可根据乙方提供的`养殖量核算数量。

2、甲方接到乙方订货通知,将饲料和防疫兽药运卸至乙方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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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负责兽药的运输、装卸及退换货等费用。

4、甲方在与乙方合作期间,兽药和饲料供应价格应为市场的最低售价,如遇兽药和饲料价格市场性和政策性下调时,应给予相应下调(双方事先口头协商);如乙方供应给甲方附件外兽药,供应价格也应为市场的最低售价。

5、付款方式采取转账付款结算方式。

三、验收

1、乙方根据饲料和兽药专业法规及标准查验时,产品外包装(如破损、污损)及药物外观不合格(如与所含成分性状不符)拒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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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根据查验时,发现饲料和兽药无有效期、临期(距保质期≤12个月)、过期时,应当办理退货手续。

3、乙方根据本养殖场实际需要,对在甲方购进的饲料和兽药(未过期的)可办理退货或换货。

四、质量标准

1、按照《质量承诺书》要求,因饲料和兽药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必须及时保证乙方所需饲料和兽药的供应,兽药的批准文号、有效期不得低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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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饲料加工厂的合同5甲方(供应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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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经销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

为全面规范地服务终端客户,根据甲方企业的市场拓展规划,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乙方加入其销售网络,由乙方在____省(市、自治区)_____市(地区)_____县(区)_____地点(经销、批发、零售)专属性经营品牌系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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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合作关系

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乙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经济活动。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甲方的雇员和合伙人。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签订协议,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有效期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双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____天内单方面提出延长协议合作的请求,经另一方同意,可以续签本《饲料经销协议》。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无异议,可自动延期____年。

第四条、品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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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为使乙方所辖区域更好运营,开发和提供适销饲料,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保证乙方的供应和利润。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承诺积极组织品牌宣传以提升和维护品牌形象。乙方承诺积极组织市场渠道开发完成区域销售指标。

第五条、标的、数量、价款

编号:

饲料名称:

包装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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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数量:

总价:

合计金额:

以上价格如有变动,甲方须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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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交货方式及期限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以电话加短信(或传真)方式的发货通知单后,_______天内送货到指定地____,运费由_______方承担。

第七条、验收

1、验收方式(请在选择项目的方框内打√,不选择的项目打×)

□乙方在甲方交货时当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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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甲方交货后当日内验收。

□其他验收方式

2、验收内容

1)饲料是否符合第一条约定。

2)饲料产品包装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

饲料禁抗前的生产标签 猪产品的营养标签

3)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饲料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产品登记证号或者产品临时登记证号、产品生产许可证号或者产品生产批准文件号。

4)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饲料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符合规定。

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方交货后,乙方应于当日支付____%价款,剩余____%价款应于第二次进货时一次性付清如有定金可抵作价款。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乙方应直接汇款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非经甲方特别授权甲方销售人员不收取现金或者使用私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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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出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2)甲方不得出售国家、地区明令禁止使用的饲料以及添加非法添加剂。

3)甲方应当向乙方说明饲料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还应当提醒乙方注意饲料标签或者说明书已注明以外的其他使用、操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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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查看甲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2)乙方应当仔细查看第三条内容。

3)乙方应当按照所买饲料标签或者说明书注明的事项以及甲方的说明、提醒事项正确使用饲料。

4)非因产品质量问题乙方不得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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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协议终止

在乙方违背本协议即违法经营、制假、售假、恶意窜货、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等严重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等行为时,本协议视作立即终止。甲方有权采取对乙方的下列措施:依法提请司法和执法机关追索乙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乙方必须:1)结清与甲方的产品欠款;2)不得再进行销售甲方的商品;3)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饲料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第三条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更换、退货。

2、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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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饲料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饲料质量争议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或选择提交____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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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经销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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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饲料加工厂的合同6供货方(甲方):

定购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饲料定购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饲料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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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柒万元整

二、质量要求:饲料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及国家相应的标准,且不得发霉、有异味或掺杂其他物质,同时应符合供货方的产品企业标准。

三、交货及验收:

1、交货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日

2、交货地点: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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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货时乙方应对饲料进行称重、验质,甲方对重量有异议,可与乙方验磅核对;乙方对甲方运输过程中的损耗不承担责任。

四、结算方式:乙方现场一次性支付。

五、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货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3%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十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2、因乙方未提供必要的交货验收条件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交货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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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交付的饲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有权拒收,情况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质量要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若发生特殊情况,致使乙方不再需要甲方送货的,或甲方无足够饲料提供给乙方的,均应提前十日告知乙方,双方可解除合同;未及时通知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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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津效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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