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提高肉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蹄、皮等。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现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要尽量利用现有符合要求的屠宰设施和条件,防止重复建设和扩大污染源。第五条省、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第六条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防疫,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省的规划要求,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经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对当地的生猪饲养起带动作用的生猪饲养企业(户),且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第七条设立屠宰厂(场),必须向当地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颁发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屠宰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地方屠宰生猪。第九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第十条严禁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第十一条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管理工作。
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屠宰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负责发放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及定点屠宰厂的年检工作。第十二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生猪由厂方进行检疫,农牧部门进行监督。第十四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卫生和品质检验,必须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肉品,由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方可上市出售。
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在肉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第十五条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健全肉品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并按照规定报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或者使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第十七条生猪新鲜肉品销售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市、县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能力,区域的人口数量,运输途径,市场需求量等,相应确定各定点屠宰厂(场)的供应范围。第十八条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措施予以储存。第十九条定点屠宰厂(场)应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有关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经检疫合格,并已经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标准收取检疫费用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有关监督部门检查时不得重复收取检疫费用。
生猪屠宰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禁止任何单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其他收费项目。
工厂化养猪是以工业生产方式,采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和设备,进行高效率的养猪生产,使猪群的生长速度、饲料利用率以及猪场的劳动生产率都达到较高的水平,从而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它是传统养猪的-次技术上的革命。
-、工厂化养猪的技术规程
工厂化养猪的核心是集约化饲养,并采用流水式生产工艺,全场按-星期的生产节律组织生产,即每星期-定数量的母猪在配种、-定数量的母猪在产仔,同时有-批生猪进入保育舍、肥育舍,而另-批肉猪则体重达到100千克出栏上_。
也就是各生长类型的猪分别在配种舍(7天)—怀孕舍(114天)—产仔哺乳舍(4星期)—幼猪保育舍(5~6星期)—肉猪肥育舍(7~8星期)—进入_场。
这6个生产环节常年以流水式生产线有计划、有节奏地循环着。

各生产环节分工明细、设备和原材料使用熟悉,技术要求明确,层层把关,保证出厂猪规格化。
且饲养员以实绩计酬,形成整个猪场在生产上、资金上的良性循环,以取得低成本、高效益。
-般以年产5000~l0000头商品育肥猪为-条生产线的规模为宜。
工厂化养猪实行标准化猪群、标准化饲养、标准化环境和卫生防疫、机械设备、生产工艺现代化。
它是我国工业、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结果。

在我国首先是从广东省大城_逐步到全国大城_建立了工厂化养猪场,而且显示了它经济、社会的高效益。
二、工厂化养猪的注意事项
⑴首先要建立在思想素质、工作能力、技术水平都高的领导班子。
实行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注意粮食产量与价格的波动、_场供求的波动,及时准确地掌握_场销路的信息和科学的预测,及时调整经营决策,以取得好的经济效益。
⑵因地制宜,依建场资金多少、饲料供应和产品销路情况和猪粪处理、机械化程度、防疫卫生要求、技术人员水平等情况来确定建场规模大小。

场址的确定要符合总体设计和全面规划的要求。
并对场址、规模进行科学论证。
⑶建立良种繁育体系,选育优良瘦肉型猪品种、筛选最佳杂交组合配套系。采用先进的繁殖技术,提供优秀的规格-致的商品猪。
⑷根据不同生长阶段对营养的要求,配制全价饲料、实行标准化饲养,以求饲料利用率高、猪生长快而健康。
⑸设计科学合理而又投资少的猪舍,提供适宜于猪只快速繁殖和生长的环境,包括温、湿度和新鲜空气的调节。在猪栏、漏缝地板、供水、供料、供暖、保温、通风降温和排污等多个环节要配套,保证饲养工艺、环境控制正常运转。

⑹实行严密科学的兽医卫生防疫措施,杜绝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
⑺国营猪场的规模,-般以存养300~600头母猪的生产线(年产商品猪5000~l0000头)为宜。专业户和乡镇办猪场,当前以存养l00~200头母猪的生产线(年产商品猪l500~30000头)为好。
⑻为了不断提高养猪水平,必须注意学习新技术、新动态、新方法,牢牢依靠科技进步这-关键措施。
生猪饲养管理在养殖过程中极为关键,只有把握好了正确的方法,高质量生产才有保障。
良好的生猪养殖管理是避免胃肠道疾病的有效措施。对于怀孕母猪,要做好产房和仔猪圃的管理工作,全面落实饲养管理原则,在临近分娩时对怀孕母猪进行全面消毒杀菌,确保母猪健康。运输前用温水清洗身体,确保清洁。

在生猪养殖中,对引起胃肠道疾病的不同病原体应采取不同的防控措施。猪痢疾等常见肠道疾病可口服3天,每日2次,每次5mg/kg。也可以通过肌肉注射0.5毫升/千克0.5%石脑油溶液来治疗。
养猪过程中,要保证圈舍内的通风,每天定时清理圈舍内的粪便、水、多余饲料、垃圾等物质,营造干燥舒适的饲养环境。在生猪养殖过程中,要严格避免食用发霉变质的饲料原料,防止病原体感染猪的消化道。在生猪养殖中,应提供充足的水源以保证水质,并定期检测饮用水的质量。
在生猪养殖中合理控制养殖密度也是预防胃肠道疾病的有效措施。高放养密度往往会降低空气质量,增加空气中病原体和病毒的密度。同时,室内二氧化碳、氨气、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也会导致猪的呼吸道疾病,导致猪的应激反应和抵抗力降低。会引起肠胃疾病。一般建议人口密度控制在每10m2面积8~ 10个左右。适当的猪密度确保猪得到足够的饲料、阳光和水。良好的活动还可以提高猪的生产性能和健康。
对实际养殖生产中疑似患病或异常的生猪,应及时隔离,避免疾病传播和交叉感染。应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避免猪病恶化导致死亡,减少生猪养殖的经济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生猪养殖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供大家了解参考和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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