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饲料禁抗氨基酸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饲料国家禁用的添加剂都有什么,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饲料禁抗氨基酸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禁用的太多了,说不过来。现行2026饲料添加剂目录,在目录里的能用,不在目录里的最好别用:
2026年12月30日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26)
附录一
类别通用名称适用范围

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L-赖氨酸、液体L-赖氨酸(L-赖氨酸含量不低于50%)、L-赖氨酸盐酸盐、L-赖氨酸硫酸盐及其发酵副产物(产自谷氨酸棒杆菌、乳糖发酵短杆菌,L-赖氨酸含量不低于51%)、DL-蛋氨酸、L-苏氨酸、L-色氨酸、L-精氨酸、L-精氨酸盐酸盐、甘氨酸、L-酪氨酸、L-丙氨酸、天(门)冬氨酸、L-亮氨酸、异亮氨酸、L-脯氨酸、苯丙氨酸、丝氨酸、L-半胱氨酸、L-组氨酸、谷氨酸、谷氨酰胺、缬氨酸、胱氨酸、牛磺酸养殖动物
半胱胺盐酸盐畜禽
蛋氨酸羟基类似物、蛋氨酸羟基类似物钙盐猪、鸡、牛和水产养殖动物
N-羟甲基蛋氨酸钙反刍动物
α-环丙氨酸鸡

维生素及类维生素维生素A、维生素A乙酸酯、维生素A棕榈酸酯、β-胡萝卜素、盐酸硫胺(维生素B1)、硝酸硫胺(维生素B1)、核黄素(维生素B2)、盐酸吡哆醇(维生素B6)、氰钴胺(维生素B12)、L-抗坏血酸(维生素C)、L-抗坏血酸钙、L-抗坏血酸钠、L-抗坏血酸-2-磷酸酯、L-抗坏血酸-6-棕榈酸酯、维生素D2、维生素D3、天然维生素E、dl-α-生育酚、dl-α-生育酚乙酸酯、亚硫酸氢钠甲萘醌(维生素K3)、二甲基嘧啶醇亚硫酸甲萘醌、亚硫酸氢烟酰胺甲萘醌、烟酸、烟酰胺、D-泛醇、D-泛酸钙、DL-泛酸钙、叶酸、D-生物素、氯化胆碱、肌醇、L-肉碱、L-肉碱盐酸盐、甜菜碱、甜菜碱盐酸盐养殖动物
25-羟基胆钙化醇(25-羟基维生素D3)猪、家禽
L-肉碱酒石酸盐宠物
矿物元素及
其络(螯)合物1氯化钠、硫酸钠、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轻质碳酸钙、氯化钙、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磷酸三钙、乳酸钙、葡萄糖酸钙、硫酸镁、氧化镁、氯化镁、柠檬酸亚铁、富马酸亚铁、乳酸亚铁、硫酸亚铁、氯化亚铁、氯化铁、碳酸亚铁、氯化铜、硫酸铜、碱式氯化铜、氧化锌、氯化锌、碳酸锌、硫酸锌、乙酸锌、碱式氯化锌、氯化锰、氧化锰、硫酸锰、碳酸锰、磷酸氢锰、碘化钾、碘化钠、碘酸钾、碘酸钙、氯化钴、乙酸钴、硫酸钴、亚硒酸钠、钼酸钠、蛋氨酸铜络(螯)合物、蛋氨酸铁络(螯)合物、蛋氨酸锰络(螯)合物、蛋氨酸锌络(螯)合物、赖氨酸铜络(螯)合物、赖氨酸锌络(螯)合物、甘氨酸铜络(螯)合物、甘氨酸铁络(螯)合物、酵母铜、酵母铁、酵母锰、酵母硒、氨基酸铜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氨基酸铁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氨基酸锰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氨基酸锌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养殖动物

蛋白铜、蛋白铁、蛋白锌、蛋白锰养殖动物(反刍动物除外)羟基蛋氨酸类似物络(螯)合锌、羟基蛋氨酸类似物络(螯)合锰、羟基蛋氨酸类似物络(螯)合铜奶牛、肉牛、家禽和猪烟酸铬、酵母铬、蛋氨酸铬、吡啶甲酸铬猪
丙酸铬、甘氨酸锌猪
丙酸锌猪、牛和家禽
硫酸钾、三氧化二铁、氧化铜反刍动物
碳酸钴反刍动物、猫、狗

稀土(铈和镧)壳糖胺螯合盐畜禽、鱼和虾
乳酸锌(α-羟基丙酸锌)生长育肥猪、家禽
酶制剂2淀粉酶(产自黑曲霉、解淀粉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长柄木霉3、米曲霉、大麦芽、酸解支链淀粉芽孢杆菌)青贮玉米、玉米、玉米蛋白粉、豆粕、小麦、次粉、大麦、高粱、燕麦、豌豆、木薯、小米、大米
α-半乳糖苷酶(产自黑曲霉)豆粕
纤维素酶(产自长柄木霉3、黑曲霉、孤独腐质霉、绳状青霉)玉米、大麦、小麦、麦麸、黑麦、高粱

β-葡聚糖酶(产自黑曲霉、枯草芽孢杆菌、长柄木霉3、绳状青霉、解淀粉芽孢杆菌、棘孢曲霉)小麦、大麦、菜籽粕、小麦副产物、去壳燕麦、黑麦、黑小麦、高粱
葡萄糖氧化酶(产自特异青霉、黑曲霉)葡萄糖
脂肪酶(产自黑曲霉、米曲霉)动物或植物源性油脂或脂肪
麦芽糖酶(产自枯草芽孢杆菌)麦芽糖
β-甘露聚糖酶(产自迟缓芽孢杆菌、黑曲霉、长柄木霉3)玉米、豆粕、椰子粕

果胶酶(产自黑曲霉、棘孢曲霉)玉米、小麦
植酸酶(产自黑曲霉、米曲霉、长柄木霉3、毕赤酵母)玉米、豆粕等含有植酸的植物籽实及其加工副产品类饲料原料
蛋白酶(产自黑曲霉、米曲霉、枯草芽孢杆菌、长柄木霉3)植物和动物蛋白
角蛋白酶(产自地衣芽孢杆菌)植物和动物蛋白
木聚糖酶(产自米曲霉、孤独腐质霉、长柄木霉3、枯草芽孢杆菌、绳状青霉、黑曲霉、毕赤酵母)玉米、大麦、黑麦、小麦、高粱、黑小麦、燕麦

微生物地衣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两歧双歧杆菌、粪肠球菌、屎肠球菌、乳酸肠球菌、嗜酸乳杆菌、干酪乳杆菌、德式乳杆菌乳酸亚种(原名:乳酸乳杆菌)、植物乳杆菌、乳酸片球菌、戊糖片球菌、产朊假丝酵母、酿酒酵母、沼泽红假单胞菌、婴儿双歧杆菌、长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青春双歧杆菌、嗜热链球菌、罗伊氏乳杆菌、动物双歧杆菌、黑曲霉、米曲霉、迟缓芽孢杆菌、短小芽孢杆菌、纤维二糖乳杆菌、发酵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原名:保加利亚乳杆菌)养殖动物
产丙酸丙酸杆菌、布氏乳杆菌青贮饲料、牛饲料
副干酪乳杆菌青贮饲料
凝结芽孢杆菌肉鸡、生长育肥猪和水产养殖动物
侧孢短芽孢杆菌(原名:侧孢芽孢杆菌)肉鸡、肉鸭、猪、虾

非蛋白氮尿素、碳酸氢铵、硫酸铵、液氨、磷酸二氢铵、磷酸氢二铵、异丁叉二脲、磷酸脲、氯化铵、氨水反刍动物
抗氧化剂乙氧基喹啉、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没食子酸丙酯、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茶多酚、维生素E、L-抗坏血酸-6-棕榈酸酯养殖动物
迷迭香提取物宠物
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甲酸、甲酸铵、甲酸钙、乙酸、双乙酸钠、丙酸、丙酸铵、丙酸钠、丙酸钙、丁酸、丁酸钠、乳酸、苯甲酸、苯甲酸钠、山梨酸、山梨酸钠、山梨酸钾、富马酸、柠檬酸、柠檬酸钾、柠檬酸钠、柠檬酸钙、酒石酸、苹果酸、磷酸、氢氧化钠、碳酸氢钠、氯化钾、碳酸钠养殖动物
乙酸钙畜禽

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亚硫酸钠、焦磷酸一氢三钠宠物
二甲酸钾猪
氯化铵反刍动物
亚硫酸钠青贮饲料
着色剂β-胡萝卜素、辣椒红、β-阿朴-8’-胡萝卜素醛、β-阿朴-8’-胡萝卜素酸乙酯、β,β-胡萝卜素-4,4-二酮(斑蝥黄)家禽

天然叶黄素(源自万寿菊)家禽、水产养殖动物
虾青素、红法夫酵母水产养殖动物、观赏鱼柠檬黄、日落黄、诱惑红、胭脂红、靛蓝、二氧化钛、焦糖色(亚硫酸铵法)、赤藓红宠物
苋菜红、亮蓝宠物和观赏鱼调味和诱食物质4
甜味物质糖精、糖精钙、新甲基橙皮苷二氢查耳酮猪
糖精钠、山梨糖醇养殖动物

香味物质食品用香料5、牛至香酚
其他谷氨酸钠、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大蒜素
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α-淀粉、三氧化二铝、可食脂肪酸钙盐、可食用脂肪酸单/双甘油酯、硅酸钙、硅铝酸钠、硫酸钙、硬脂酸钙、甘油脂肪酸酯、聚丙烯酸树脂Ⅱ、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丙二醇、二氧化硅、卵磷脂、海藻酸钠、海藻酸钾、海藻酸铵、琼脂、瓜尔胶、阿拉伯树胶、黄原胶、甘露糖醇、木质素磺酸盐、羧甲基纤维素钠、聚丙烯酸钠、山梨醇酐脂肪酸酯、蔗糖脂肪酸酯、焦磷酸二钠、单硬脂酸甘油酯、聚乙二醇400、磷脂、聚乙二醇甘油蓖麻酸酯养殖动物
丙三醇猪、鸡和鱼硬脂酸猪、牛和家禽
卡拉胶、决明胶、刺槐豆胶、果胶、微晶纤维素宠物

多糖和寡糖低聚木糖(木寡糖)鸡、猪、水产养殖动物
低聚壳聚糖猪、鸡和水产养殖动物
半乳甘露寡糖猪、肉鸡、兔和水产养殖动物
果寡糖、甘露寡糖、低聚半乳糖养殖动物
壳寡糖(寡聚β-(1-4)-2-氨基-2-脱氧-D-葡萄糖)(n=2~10)猪、鸡、肉鸭、虹鳟鱼

β-1,3-D-葡聚糖(源自酿酒酵母)水产养殖动物
N,O-羧甲基壳聚糖猪、鸡
其他天然类固醇萨洒皂角苷(源自丝兰)、天然三萜烯皂角苷(源自可来雅皂角树)、二十二碳六烯酸(DHA)养殖动物
糖萜素(源自山茶籽饼)猪和家禽
乙酰氧肟酸反刍动物

苜蓿提取物(有效成分为苜蓿多糖、苜蓿黄酮、苜蓿皂甙)仔猪、生长育肥猪、肉鸡
杜仲叶提取物(有效成分为绿原酸、杜仲多糖、杜仲黄酮)生长育肥猪、鱼、虾
淫羊藿提取物(有效成分为淫羊藿苷)鸡、猪、绵羊、奶牛
共轭亚油酸仔猪、蛋鸡
4,7-二羟基异黄酮(大豆黄酮)猪、产蛋家禽

地顶孢霉培养物猪、鸡
紫苏籽提取物(有效成分为α-亚油酸、亚麻酸、黄酮)猪、肉鸡和鱼硫酸软骨素猫、狗
植物甾醇(源于大豆油/菜籽油,有效成分为β-谷甾醇、菜油甾醇、豆甾醇)家禽、生长育肥猪注:
1.所列物质包括无水和结晶水形态;
2.酶制剂的适用范围为典型底物,仅作为推荐,并不包括所有可用底物;

3.目录中所列长柄木霉亦可称为长枝木霉或李氏木霉;
4.以一种或多种调味物质或诱食物质添加载体等复配而成的产品可称为调味剂或诱食剂,其中:以一种或多种甜味物质添加载体等复配而成的产品可称为甜味剂;以一种或多种香味物质添加载体等复配而成的产品可称为香味剂;
5.食品用香料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中食品用香料名单。
猪饲料中赖氨酸的添加因猪型不同,其添加比例也不同,具体添加比例如下:
1、断奶仔猪

仔猪赖氨酸需要量的推荐值为1.35%(5~10kg)和1.15%(10~20kg),分别占日粮总蛋白质的5.7%和5.5%。
2、中国瘦肉型猪
饲养标准推荐仔猪赖氨酸需要量为1.0%(5~10kg)和0.75%(10~20kg),分别占日粮总蛋白质的4.5%和4.1%。目前国内研究表明,8~20kg仔猪赖氨酸的需要量为0.84%~1.2%,与蛋白质的比例为5.2%~6.0%。
3、生长肥育猪
除英国的标准较高外,其他各国对生长肥育猪赖氨酸需要量的推荐值相似,生长期约为0.7%,肥育期为0.6%。Peters(1995)研究了生长猪(20~35kg)日粮中添加赖氨酸和色氨酸的效果,结果赖氨酸为0.6%,色氨酸为0.15%时最佳。

4、母猪
NRC(1998)规定妊娠母猪日粮赖氨酸水平为0.44%~0.50%,哺乳母猪为0.71%~0.90%;种公精为0.60%。
注:赖氨酸是机体必需氨基酸之一,赖氨酸对机体生长发育的影响较大。赖氨酸在小麦、玉米、稻米等谷物中含量极低,且在加工过程中易被破坏而缺乏,故称为第一限制性氨基酸,适合作为食品和饲料的添加剂,强化食品和饲料的营养,主要用于婴儿的成长期、妊娠哺乳期、病后恢复期等。
扩展资料:
猪饲料中赖氨酸的化学性质:

赖氨酸形成一甲基,二甲基和三甲基赖氨酸。三甲基赖氨酸会发生在钙调蛋白中。另外,赖氨酸残基还能进行乙酰化和泛素化等修饰。胶原蛋白中含有的羟基赖氨酸是由赖氨酸经赖氨酸羟化酶羟基化而来。内质网或高尔基体中,羟基赖氨酸残基的O-糖基化可用来标记特定蛋白从细胞中的分泌。
赖氨酸是一种必需氨基酸,是人体所必需的营养物质。但是身体不能自己产生赖氨酸,赖氨酸必须通过日常饮食和营养补品获得。作为一种氨基酸,赖氨酸是蛋白质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种营养对于身体适当的成长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赖氨酸在体内发挥着重要的生理功能,其缺乏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动物的生长、繁殖和发育。赖氨酸是合成体蛋白不可缺少的成分,在酶蛋白、生殖细胞、骨骼肌及血红蛋白等的形成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某些多肽激素的组分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赖氨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后,由全国饲料评定委员会根据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次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馈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全国饲料评审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技师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输。�
第七条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八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九条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条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它禁用药品;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微素类药品。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同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饲料、饲料剂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
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号。�
第十五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二)有具务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才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由国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用、停用或者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饲料中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加入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进行饲料、饲料添加剂技师监督抽查; 不得重复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饲料、饲料添加剂技师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组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同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查结果。�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假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友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二十八条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与或者产品登记证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二)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三)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剂的兽药的预混手,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第三十一条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饲料禁抗氨基酸和饲料国家禁用的添加剂都有什么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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