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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评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26)

作者:养殖心声 时间:2026-03-23 阅读:122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评价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评价以及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26)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评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26)

本文目录

  1.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26)
  2. 如何办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
  3.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26)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第三条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第四条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第五条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第六条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和样品。第七条申请资料包括:

(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评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26)

(二)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四)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五)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六)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评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26)

(七)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向中国出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二)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三)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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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饲料产品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提供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第八条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产品提供3个批次、每个批次2份的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二)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者化学对照品。第九条农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将样品交由农业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第十条复核检测包括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测。检测方法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优先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采用申请人提供的检测方法;必要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测方法进行调整。

检验机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复核检测工作,并将复核检测报告报送农业部,同时抄送申请人。第十一条境外企业对复核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检测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第十二条复核检测合格的,农业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依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

(一)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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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三)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四)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农业部已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产品,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

(六)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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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

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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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

记资料;

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

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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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10、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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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交产品样品。

1、每个品种需3个不同批号,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同时附同批号样品的质检报告单;

2、必要时提供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评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26)

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范围

饲料: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饲料添加剂: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三、进口登记要求

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四、申请条件与资料

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和样品。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评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26)

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产品的详细信息,如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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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需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

特定情况下,还需提交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产品有效性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等。

五、样品要求与复核检测

产品样品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包括提供足够数量的批次和样品量,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农业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通知申请人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包括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工作并报送检测报告。六、进口登记证核发与公告

复核检测合格的,农业部在规定时间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并予以公告。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展。七、变更、续展与撤销

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评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26)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场所迁址,或者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适用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环境有害的,或者生产地禁止使用该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或撤销其生产、使用许可的,由农业部撤销进口登记证并公告。八、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并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从事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进口登记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九、其他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原《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十、专业认证与咨询

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等专业机构可为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注册提供法规解读、技术咨询和合规建议,助力产品合法合规进入市场。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评价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26)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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