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河北饲料企业不合格的一些知识点,和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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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动物产品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开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时间在两年以上;
(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并经过省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能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

(四)有健全的生产管理、标准及质量保证、安全卫生、产品留样观察和岗位责任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原料质量标准,对使用的原料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本省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销售。第六条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下列原料:
(一)霉烂变质的原料;
(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铜、锌、砷等微量元素的含量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本省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原料;
(三)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饲料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羽毛粉、蹄角粉等动物副产品;

(四)抗生素滤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使用的其他原料。
生产反刍动物的饲料,除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外,还禁止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第七条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预混合饲料,应当自投产之日起15日内,将预混合饲料所含药物的配方和说明书报省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预混合饲料以外的其他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应当自投产之日起15日内,将饲料所含药物的配方和说明书报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人员经县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专业技术知识;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除尘、通风、防潮和防鼠害等安全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及仓储设施;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企业在进货时,应当对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和标签上标明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以及外包装情况、外观质量等进行查验。其中对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还应当查验所加入药物的成分、含量、停药期及配伍禁忌等事项。经查验确认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方可购进。第十条对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必须按照饲料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明的内容使用。其中对标明停用期限的饲料,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停用。第十一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者发现购进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对饲养的动物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限用或者停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使用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和使用转基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照国务院公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饲料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本办法禁止使用的原料的;

(三)使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并且饲料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明停用期限的饲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停用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答: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你有两种选择:第一,要求供应商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两者在举证责任的负担和法律后果上都有所不同。侵权之诉要求原告证明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而违约之诉要求原告证明对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相对而言后者的证明容易一些。本案如果提起侵权之诉就要证明由于饲料有问题导致了鸡的死亡,而如果提起违约之诉,只需证明供应商提供的饲料不符合标准就足够了。另外,两者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若侵权成立则供应商承担的赔偿是你实际受到的损失;而违约行为成立则供应商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至于具体选择起诉侵权还是起诉违约就请你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了。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你全部损失,就要根据你掌握的证据材料来确定了,关键在于你能否证明前几批饲料质量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借此也要提醒读者,一定要加强证据意识,没有证据就无法从法律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
目前公开信息还没有明确指出通辽市科翔饲料被通辽市农牧部门通报饲料不合格的具体年份。
当前网络公开可查的政府通报记录和媒体报道中,暂未检索到涉及通辽市科翔饲料企业的抽检不合格信息。可能存在以下情况需进一步核实:

1.企业名称模糊匹配:
需确认“科翔饲料”是否对应核准的注册名称。内蒙古通辽市辖区内有近百家饲料企业,存在名称相近企业的可能。例如科右中旗科翔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辽市科左后旗新翔饲料厂等均属地方企业,建议通过工商注册平台核实全称。
2.通报渠道时效性:
内蒙古农牧厅饲料质量监督抽检通报按季度发布,一般在次年3月前完成全年汇总。可通过访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官网」-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栏目,以"饲料抽检不合格"为关键词查询历年通报。
如涉及2026年以来的抽检数据,可重点参考《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农牧办牧〔2026〕38号)实施后的通报体系,此阶段抽检结果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均有公示。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河北饲料企业不合格和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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