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饲料企业合作社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合作社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税收优惠,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利用税收制度,减轻特定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以此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者相应的纳税人行为。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两个方面,一是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二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别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特别规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
(1)所得税方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第049号)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6]124号)明确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的微利农村信用社可按照一般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的公告》明确规定: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26]14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26]26号)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具体品种范围(具体内容请登录www.cfc.agri.gov.cn查阅)。
(2)增值税方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十六条免税条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②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113号)规定,生产销售农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部分农药、除草剂,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
③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6]第121号)规定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
④部分省(区、市)的税务部门规定,合作社销售成员和非成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81号)》除对合作社印花税进行减免外,还对增值税做出了优惠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营业税方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② 1994年税改后营业税的免税项目规定,由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等可免征营业税。
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④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⑤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由5%提高到8%,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在1997年12月31日前按5%税率征收,1998年1月1日起按8%税率征收,但后来还是改为按6%税率征税。
(4)部分地方税收规定。
各地方政府重视发挥合作社的作用,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更加具体,税收更加优惠。
①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黑龙江、江西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江西等地也有类似规定。
②灵活抵扣增值税。江苏、广东等地合作社普通发票具有与增值税发票相同效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凭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浙江、江西等地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销售非成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成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④免征营业税。黑龙江、安徽、江西、四川、湖南、重庆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营业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四川、湖南、重庆等地都做出类似规定。浙江省进一步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农民个人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红色旅游、森林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对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⑤扩大免征印花税范围。江西省农业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被国家指定为收购部门的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⑥免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重庆、广东、山东、安徽、辽宁等地免征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重庆市农委、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发出《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庆市各地国税、地税部门要积极引导合作社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落实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政策,广东、山东、安徽、辽宁也有类似规定。
⑦灵活核定纳税申报期限。重庆市三部门《通知》规定,要从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区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销售行为和不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规定,灵活核定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

⑧提供税收咨询和服务。重庆市三部门《通知》规定,各地国税、地税部门应有针对性的对本区域合作社开展办税辅导,解答有关合作社涉税规定的咨询,一次性告知办理发票领购、享受税收减免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作社辅导其办理减免税手续,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合作社收到成员入社投入现金、存款、农业机械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借: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股金
-贷:资本公积
二、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用来购买办公场所、桌椅,用于农业技术推广,1万元用于成员培训的会计分录为:
-①收到补助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
-②购买管理用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办公室,借:固定资产-桌椅,贷:银行存款

-同时,转入"专项基金"科目:借:专项应付款,贷:专项基金
-③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和成员培训时:借:专项应付款-技术推广,借:专项应付款-成员培训,贷:银行存款20000
三、合作社实际收到他人捐赠的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
-贷:专项基金

四、合作社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五、合作社借公司款项,期限为2年,所得支票存入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信用社

-贷:长期借款-甲公司
六、合作社向成员借现金,作为流动资金,期限为6个月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成员往来-甲成员
七、合作社将统一采购的化肥发放给乙成员暂欠的会计分录为:

-借:成员往来-乙成员
-贷:产品物资
八、合作社实现可分配盈余,按章程规定提取10%的公积金的会计分录为:
-借:盈余分配-各项分配
-贷:盈余公积

九、合作社购入公司饲料的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物资-饲料
-贷: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贷:应付款-甲公司

十、合作社出售饲料,成员已交来现金,丙成员欠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借:成员往来-丙成员
-贷:经营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借:经营支出

-贷:产品物资-饲料
十一、合作社分红账务处理:
-计提: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支付:借:应付股利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通过上述资料,我们已经了解到农村合作社账务处理的操作方法。整个处理流程并不复杂,与普通企业处理相似,只是涉及行业项目有所不同。注意区分即可,原理都是一样的。
成立合作社必须在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人员。
成立合作社必须在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人员,合作社成员必须是本村人。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农业合作社的作用有哪些

1、政府与社员之间的桥梁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社员的各种信息和诉求收集整理后理性地传递给政府,并将政府的农业政策传达给社员。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可以通过较少的投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比较全面、真实的信息,又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社的帮助促进政府政策的顺利推行。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帮助政府决策方面也能发挥独特的作用。专业合作社对所从事的行业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既了解社员意愿,又了解国家发展状况。专业合作社参与政府决策,不仅有助于避免一些决策失误,还能够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
2、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把千家万户小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抱成一团,使农民真正成为千变万化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弱点逐渐显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有效增强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解决农业小规模生产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之间的矛盾,让农民抱成团闯市场,获取规模效益。敖汉旗第一个妇女专业合作社——长胜镇长胜村农家女子种养专业合作社是由7户从事种养的妇女组成的。该合作社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组织,固定资产600万元。主要从事大棚种植、养猪的产销合作,本着门户开放、进退自由、民主管理的原则,不以赢利为目的,加强社员间合作,增强社员的市场竞争能力,增加收入,降低风险,提升社员的实力和素质,促进产业发展和乡村经济发展,发挥集体智慧,真正走出了一条以健康为主线的绿色种养的合作道路。该社向社员提供或协助提供农畜产品的供求价格信息;向社员提供或协助提供优良品种、技术指导和相应的生产资料;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规模、品种,在此基础上组织统一销售,同时对社员交售的产品进行质量验证、分等定级,形成统一品牌,建立广泛的销售网络,以争取稳定的销售渠道,扩大销售规模和提升销售价格。该合作社成为社员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形式。该社发起人国秀玲说:“只有敢于尝试,才有成功的可能,我对合作社的未来充满信心。”

二是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例如,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种植习惯、经济基础等确定适合当地发展的产品以后,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集体商标、地名商标,通过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敖汉旗四家子镇成立的“敖汉塞沃肉牛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统一引牛、统一标准化饲养、统一饲料、统一防疫、统一销售的“五统一”模式,现已发展社员32名。社员养牛从品种引进、饲养管理、饲料调制、疫病防治等得到了可靠的技术保障,专业合作社已成为科技服务的平台。由于实现了股份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内带农户、外联市场的局面,把分散的千家万户生产有效地整合起来,提高了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和养牛户的组织化程度,增加了养牛户的经济效益,合作社与社员达到了“双赢”效果。
三是加强社员自律,协调专业合作社的内外部关系。农业生产的分散化和非组织化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利用组织手段协调农户关系,规范农户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可以利用其行业代表身份,协调社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可以统一、协调社员的集体行动,争取比较有利的市场竞争和谈判地位。
3、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
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但分布比较散,组织化程度不高,其意愿的充分表达和利益的有效维护较为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代表和维护社员权益的组织,能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建议和意见,积极争取相关政策。专业合作社通过集中“过滤”原来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个体意愿,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形成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同时,专业合作社通过规范和约束农民、农业企业、农产品市场的行为,化解行业内外的矛盾,维护农业市场秩序和相关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
4、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组织保障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越来越直接的国际竞争需要把分散的从事小规模生产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同致力于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农业经营者参与国际贸易,可以更好的打开国际市场,增加农民收入。2026年,敖润苏莫苏木蒙元草柳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常戈华凭借见多识广,四处奔走,终于把草柳编织的民族工艺品搭上了从青岛港出口外销的快车,美国、新加坡等国的定单接连不断,由于工艺品保持草、柳条的原生态性,很受欢迎。同时收购牧民柳条、草的价格也上涨,像扫帚草每斤达到1元多,光黄柳、扫帚草的出售一次就能有几千元。牧民妇女大多根据想象和现实生产生活编织,并加入了一些蒙古族文化元素,品种有200多个,经济收入明显增加。
5、推进农村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政府与农民之间,需要社会中介组织承接政府的相关职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对专业合作社组织的管理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实行自愿组合、民主管理,使成员真正当家作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使广大农民在经济活动中养成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管理的习惯,增强民主管理意识,提高民主决策能力。广大农民在参与合作经济活动过程中,能逐渐体会到合法守序、诚信经营的重要性,依法维权的意识也要加强。同时,专业合作社深入农民群众,联系当地实际,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尊重农民意愿,集中农民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供群众选择,并在为群众所接受的基础上及时采用,这不仅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且有助于推进农村民主管理进程。
6、拉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资金短缺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建设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合作社的成立,不但提高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还成为促进农民增收、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新支点,将进一步发挥品牌和专业聚集效应,促进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科学化,有力地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为缓解农村资金紧张,解决农民贷款难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如:敖汉旗木头营子乡青山村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的挂牌成立,成为全旗首家信用互助协会。此协会吸收了90位农民会员,选举出11名理事和1名会长。协会将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信用为主、担保为辅”的原则,在农牧民和信用联社之间搭建起共同发展的金桥。加入协会的农牧民会员在向协会交纳一定数额的互助基金后,农村信用社将按照会员交纳基金的倍为其发放贷款,还会根据会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且执行同档次的最低贷款利率。当信贷资金紧张时,会员可以优先贷款。另外,会员办理贷款时,只需持信用社发给的授信证和协会为其提供的信用担保就可办理,手续简单。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不但会加强金融信用建设工程,还将助推“三农”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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