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饲料登记证是谁提供,饲料登记证该准备哪些材料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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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饲料厂需要的手续如下: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去工商部门办理,需带上个人身份证、申请表、房产证明;
2、税务局办税务登记证领取发票;
3、卫生安全协议证明,去卫生安全部门申请办理,接受检查;

4、国家农业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需要产品申报批准。
基本手续就这些,其他手续还包括省饲料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批准文号、市饲料办编写的《办厂指南》等。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具备与饲料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和仓储设施;
具有基本的质量、卫生检验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具备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或具有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及完善的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等管理制度;
严格仓储管理。原料库与成品库严格分离;原料库和成品库中不同种类、不同品名、不同批次的原料和饲料分开堆放,码放整齐,标识明确;
在全企业范围内不储存、在生产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中不添加我国及食用动物进口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禁用或未允许添加的药品(含激素)等,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91)规定;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饲料标签》国家标准(GB10648-93)的规定;符合相应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不使用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药物(如:在活猪的饲料中不得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乙类促效剂等);不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药物品种以外的药物,允许添加的药物,必须制成饲料药物添加剂后方可添加;不添加激素类药品(如荷尔蒙);严格按规定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不使用进口国家或地区有特殊禁止使用要求的药物;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使用的进口鱼粉、豆粕等所有动植物性饲料原料及饲料药物添加剂或矿物质添加剂等均应符合国家进口检验检疫标准和要求,具有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饲料进口登记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
(二)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三)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四)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五)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六)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并遵循相应流程:
一、申请条件
企业资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生产许可: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需持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设施条件:具备与饲料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和仓储设施。检验设备与人员:具有基本的质量、卫生检验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管理体系:具备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或具有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及完善的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等管理制度。仓储管理:原料库与成品库严格分离,不同种类、品名、批次的原料和饲料分开堆放,码放整齐,标识明确。禁用物质:在全企业范围内不储存、在生产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中不添加我国及食用动物进口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禁用或未允许添加的药品(含激素)等,并自愿遵守相关规定和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二、饲料产品条件
符合标准: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9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饲料标签》国家标准(GB10648-93)的规定。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药物使用:不使用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药物,不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药物品种以外的药物,允许添加的药物必须制成饲料药物添加剂后方可添加,不添加激素类药品,严格按规定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不使用进口国家或地区有特殊禁止使用要求的药物。产品批准文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原料要求:使用的进口鱼粉、豆粕等所有动植物性饲料原料及饲料药物添加剂或矿物质添加剂等均应符合国家进口检验检疫标准和要求,具有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申请流程

提交申请: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3份),并提交相关材料(各一式2份),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提供)、质量管理(保证)手册或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管理制度等材料、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品种清单及其原料的描述材料、饲料药物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产品说明书、进口原料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书面审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实地考核与样品检验:经审核受理申请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并按申请的饲料及添加剂品种抽取样品并封样。申请单位将封存的样品送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检测部门按规定的方法和项目进行检测。颁发证书: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经实地考核和饲料样品检验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给予登记备案,并颁发《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一正本、一副本)。四、证书有效期与变更
有效期:《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生产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依据相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变更手续:已取得《登记备案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时,应提前向发证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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