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什么样企业能进口饲料和饲料进口需要什么条件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什么样企业能进口饲料以及饲料进口需要什么条件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国内企业具备的条件:
1、合法注册公司
2、营业执照具备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范围
3、具备一般进出口资质

4、到公司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进口饲料登记备案登记。
国外公司满足条件
1、境外企业准入质检总局名单《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
2、申请该产品饲料的农业部《进口登记证》
以上资质具备后清关进口时候

海关检验检疫出具《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分类:商业/理财>>贸易
问题描述:
我们公司是一家进出口公司最近我们公司代理从日本进口鱼饲料!
我们以前没有做过进口鱼饲料所以想请教一下进口高手!进口鱼饲料需要做那些手续怎样做谢谢

解析:
(一)、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在货物抵达进境地前,向指运地海关申请转关。并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货物的合同、箱单、发票。
2.有关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件(仅国家管制进口商品提供)。
3.征免税证明(仅国家鼓励投资内外资项目进口货物)。

4.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仅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5.海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核对以上资料无讹后,由货主填写一份进口转关申请表并加盖其单位公章,海关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数据录入转关系统,并打印一份《进口转关联系单》,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带交进境地海关凭以办理进口转关。
(二)、进境地海关收到《进口转关联系单》,并核对转关系统电子数据、以及进口转关所需的有关证件齐全有效后,出具一式两份《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份寄到指运地海关,另一份随运输工具,由运输公司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将转关数据通过转关系统传输给指运地海关,然后将货物监管运输到指运地海关。
(三)、货物到达指运地口岸后,货主正式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第十二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三)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国家对已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 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从国外进口饲料以及添加剂需要满足的资质分为两大块:
首先是境内进口商的需要具备
1、营业执照具备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范围

2、具备一般进出口经营权
3、在公司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进行备案登记
4、进口时需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境外供应商需要具备
1.生产企业在总署的宠物粮白名单

2.宠物粮取得农业部进口登记证
两者缺一不可
关于什么样企业能进口饲料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为 “好饲料网” 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