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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登记求职

作者:养殖实战 时间:2026-10-18 阅读:155

进口饲料登记求职,很多朋友对于这个问题有疑问和不解,那么下面就跟着小编详细了解一下吧。

进口饲料登记求职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证养殖动物的安全生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第三条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第四条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环境的原则。生产国(地区)已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第五条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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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

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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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1、每个品种需3个不同批号,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同时附同批号样品的质检报告单;

2、必要时提供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第六条农业部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资料和产品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第七条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申请人应当协助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质量检验。第八条凡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许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中国境内登记时,必须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九条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但出口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方案应经农业部审查,试验承担单位由农业部认可。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条试验过程中因产品样品应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第十一条申请资料完整,质量复核检验合格的产品,经农业部审核合格后,发给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属于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况的,应当将饲喂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部发给产品登记证。第十二条凡已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一旦证实对人体、养殖动物和环境有危害时,立即宣布限用或撤销登记。外国厂商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第十三条从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评审、复核试验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第十四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后,仍需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在产品登记证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登记。第十五条办理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和产品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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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原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三)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文件、质量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必要的资料。第十六条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续展登记或监督抽查检验1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送交产品样品,进行复核检验。但受到停业经营处罚的除外。第十七条生产国(地区)已停止生产、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连续两次以上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续展。

如何办理进口饲料农业部登记证

1、答:一、办理进口饲料农业部登记证的方法和资料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3、第六条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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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5、(二)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三)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7、(四)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8、(五)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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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六)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10、(七)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11、第八条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2、(一)每个产品提供3个批次、每个批次2份的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13、(二)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者化学对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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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15、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16、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如何办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

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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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

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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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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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个品种需3个不同批号,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同时附同批号样品的质检报告单;

2、必要时提供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

进口饲料进口登记证和GACC准入有何区别

GACC海关总署输华准入和MARA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区别主要是,监管部门不同,申请流程不同,申请周期不同,申请资料不同。具体详细如下:

1、GACC-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监管部门是海关总署-即海关批准的进口饲料批准输华的国家和地区准入名单,简称(白名单)

法律依据: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饲料登记求职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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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海关总署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由于海关总署对允许输华的境外宠物饲料生产厂家实施准入登记制度。 在国内进口商需在产品进口前需要先了解产品是否在我国海关总署《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里,以及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是否被列入了《境外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查询方式-海关总署官方网站。

2、MARA监管部门是农业部-进口饲料登记证,一个产品一个饲料进口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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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企业进口销售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需要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注: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流程:书面资料准备,书面资料递交,书面资料审核,审核通过递交样品复核检测,检测通过,农业部最终评审,发证,周期需要4个月左右。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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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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